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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解决煤矿整顿达标难点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3〕19号 2003年6月24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 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31号)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类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办矿标准提高;一些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被关闭;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全省深化煤 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领导人对深化整治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矿主 存在严重的畏难厌战情绪和应付检查思想,立井安全出口、拖拉机下井和矿井支护等难点问 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实现我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现就进一步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 一、工作思路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统一思想,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全面实现深化整治的目标。  二、工作目标 杜绝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非法生产;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 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防治 瓦斯“十二字方针”,小煤矿通过进一步深化整治,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  三、工作重点 国有煤矿要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整改,把防止重、特大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 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的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十二 字方针”。对“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 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乡镇煤矿凡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全部停产整顿,特别是高瓦斯和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通风管理、立井安全出口、采煤方法、双回路供电、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支 护、井下运输等事故易发环节,要严格按要求整治,并达到规定标准: (一)立井安全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行至地面,防止虚设和应付检查。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有两个安全出口、有可靠支护。严禁采用高落式 、巷道式等以掘代采的违规采煤方法。 (三)矿井供风量要经过检测计算,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必须能满足矿井风量要求。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扇通风。 (四)井下巷道和采煤工作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要有设计和计算依据。 (五)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及时填绘上图并按 规定交换。 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乡政府及矿务局都要落实一名领导人负责煤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各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配备足够力量,全力抓好落实。 (二)认真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深化整顿检查验收组最近指出的问 题,制定细致方案,严格落实措施和工作责任,督促县、区深入开展深化整治达标工作。各县 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针对每个矿井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个落实整 改目标、整改方案、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员,并和矿主签订深化整治目标责任书。对逾期不能 整改达标的矿井一律依法关闭;对整改工作不能按期实现全省工作目标的,要追究县、乡领导 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下决心解决难点问题。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要结合农网改造,配合地方政府解决 煤矿双回路供电问题;小煤矿采煤方法、立井安全出口由省煤炭工业局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年 底前全部实施到位;榆林市要组织力量,对侏罗纪煤层采煤方法、拖拉机下井、巷道支护方法 和支护参数拿出具体解决办法,经专家论证,年底前整改到位。 (四)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对“四证”不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以 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由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非法私开矿井和 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矿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的县、乡、镇有关领导人 实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对煤矿监管和指导。 1、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的管理,对深化整顿达不到标准的或违法经营 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程序逐级报批,工程竣工后要依法验收合格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产,对不能按设计工期完工的,要查明原因;对长期不能竣工 的依法关闭。严禁以基建、改建、改造为名非法采煤。 3、各类煤矿必须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用,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管理,并全部用于煤矿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维持简单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各市、县区政府、有关矿务局对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的 矿井,要加大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矿井整改达标并按《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采取措施,巩固安全整顿成果。对已作整改处理又反复出现隐患的矿井,要发现一处 停产整顿一处;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六)认真解决煤矿技术人才短缺问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通过校企联合办 学、定向培养、委培等有效途径解决煤矿人才短缺问题。小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有中专以上 煤炭院校毕业学历。新招收工人、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获取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 (七)加强煤矿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搞好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存在隐患的矿 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跟踪监察,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治工作不到位、应依 法关闭的井口关井不彻底的,要及时向市、县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 施。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 五、认真组织验收检查 9月到10月份,市、县政府对继续深化整顿情况,特别是重点、难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 收。县级政府要全面检查验收,设区市政府抽查验收比例不得小于20%。11月份省深化煤矿整 顿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对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由县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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