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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17号 2003年6月20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秦岭北麓是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关中地区的水源涵养地 和天然生态屏障,对于提高关中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 要的地位和作用。2002年7月,省政府组织有关市、县、区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对秦岭北麓 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了实地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这些年来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 得一定成效,已建立自然保护区4个,划定水源保护区8个,建成风景名胜区7个、森林公园19个。但是,随着秦岭北麓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 题。主要表现在有些矿产开发企业特别是小采石场乱采滥挖,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小型旅游 景点和各类接待服务设施乱修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废水、废气、废渣包括生活垃圾未经处理 乱排乱放的问题普遍存在,有些地方25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进展缓慢等。这些问题导致秦 岭北麓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重,水土流失加剧,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下降,如不尽快制止和 解决,将会对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严重影响。对此,省委领 导同志十分关注,省委常委会议专门作了研究。根据省委的意见,省政府决定集中开展一次秦 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整治工作目标  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集中半年 时间对秦 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整治,认真查处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使严重破坏和污染秦岭北麓生态环境的局面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 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规划,建立生态 保护长效机制,为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促进区域经 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 (一)秦岭北麓整治工作范围涉及16个县、区、86个乡镇,约9400平方公里。其中 西安市 包括环山公路以南区域,宝鸡市和渭南市包括山脚底坡线外延1公里区域,咸阳市包括渭河支 流沣河、太平河、新河流域。 (二)整治工作重点 1、采矿企业(包括采石场)违法乱采滥挖,废石废渣随意堆放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2、旅游景区、景点(包括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庙宇)和各类接待服务设施( 包括宾馆、饭店、度假山庄)擅自乱修乱建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问题; 3、修建公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随意毁坏植被,弃土弃渣乱堆乱放问题; 4、开发经营企业和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 废渣(包括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5、违法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地,毁林毁草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问题; 6、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等。  三、整治工作措施和要求  (一)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切实把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西安、宝鸡、咸阳、渭 南市及 所辖有关县区政府是这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这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精心制定整治 工作方案,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全力落实的局面,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整治工作 任务。要把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县 的整体规划,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省宣传、计划、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环保 、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整 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查处力度,集中整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1、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矿、选矿、冶炼及小造纸等企 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2、对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和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 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与排污设施,一律责令搬迁或者关闭。对于违法开展的旅游开 发活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取缔。 3、对采矿企业(包括采矿点和采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 并依法严肃查处。对将废石废渣沿沟沿河乱堆乱放的,责令彻底清理并限期恢复原貌。个别 清理确有困难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可以就地规范堆放,修筑护坡,并尽快恢复植被。 对采石场必须按照规划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县、区可选择保留二、三个采 石场。禁止在浅山外坡面、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交通道路两侧以及林木植被良好的区 域设点开采。 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所修建的旅游度假区、旅游景点(包括未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庙宇)和接待服务设施(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山庄 )以及游乐设施、缆车索道等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建、停业,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并限期 治理达标。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规定,或者治理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和拆除。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通过立项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 设的,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或建成的,要从严监督实施“三同时”规定,不得造成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6、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景区和矿区公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随意毁坏植被,弃土弃 渣乱堆乱放,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的,责令采取措施清理弃渣和恢复植被。 7、对各种违法毁林毁草,破坏植被的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责令依法予 以补偿和恢复。对于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在本季作物收获后分两年安排实施退耕还林。 8、在查处上述各类问题中,对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整改要求,以及屡查屡犯、顶风 违法违规的,必须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 批项目,纵容袒护违法企业,甚至干预行政执法监管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搞好区域规划,建立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先规划、 后开发,重保护、促发展的指导方针,认真组织实施《陕西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秦岭北麓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森 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公路建设规划。今后秦岭北 麓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生态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各种违反规划行为必须及时查 处纠正。 (四)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秦岭北麓要优 先开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对矿产企业要关小上大,保优去劣,适 度扩大规模,相对集中建设,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旅游开发要坚持发展生态 旅游的方向,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优化旅游路线,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提高旅游业的整体效益。 (五)加强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 职责,建立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各项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 行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与公路建设审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力和行政不作为或违规 违法操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种媒体,要采取多种 形式,大力宣传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和开展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秦岭北麓资源开发与 生态保护的规划和措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 四、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和总体安排  为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工作领导小 组,西安 、宝鸡、咸阳、渭南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 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各市要设立相应的整治工作机构,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制定 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县、区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是:2003年6月底前为工作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召开整治工作电视 电话动员会,各市制定实施方案;7月至11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 组织开展集中查处整顿工作;12月份为考核验收阶段,由省政府对集中整治阶段工作进行考核 验收;2004年1月至6月为遗留问题补课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各市完成遗留问题整改和建章立 制等工作,省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省环保局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 保护立法调研工作。 在集中整治期间,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适时召开整治工作进度汇报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建立整治情况月报制度。各市要在每月底前向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12月10日前各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整治工作阶段 性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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