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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3〕15号 2003年6月14日
时间: 2008-06-2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 响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 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 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20日前将贯彻 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物价局。各级政府、 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为了减轻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 旅 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以下 简称:受影响行业)经济负担,〖JP2〗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 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 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 〔2003〕28号)精神,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我省对受“非 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  一、对受影响行业减免的收费项目 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减免:集贸市场管 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度检验费、排 污费、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 车辆安全检验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 (二)对娱乐行业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 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 全检验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 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对航空公司减免: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 监测服务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减免: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 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业减免: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 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 行社机动车辆减免: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 停车场收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  二、对受影响行业减免收费的期限和幅度  (一)上述收费项目的减免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 日止。 (二)上述收费项目中,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属中央 收入的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中央和地方全部 免收。 (三)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项目减免幅度分别如下: 1、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免20%。 2、污水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包括经营性停车场)、公路运输管理费、 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 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减免50%。 3、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全部免收。 4、公路养路费对旅游行业的客运车辆减免50%,对公路客 运行业减免30%,对出租车行业减免15%。 (四)凡是未经国务院、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或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  三、 上述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 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 四、 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 业的监督管理,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影响相关工作。 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国家和 省上不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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