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2〕14号 2002年2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煤 矿是我省重特大伤亡事故 的高发部位,为了及时发现和治理民爆物品和煤矿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 监督,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营造社会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 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系指民用爆破器材及黑火药、烟火剂、民用 信号弹、烟花 爆竹和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 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民爆物品和煤矿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举报: 1、私自生产、藏匿民爆物品的; 2、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的; 3、国有煤矿违规开办矿办小井的; 4、非法开办小煤矿或小煤窑的; 5、依法关闭的小煤矿关闭不彻底或私自恢复生产的; 6、各类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煤矿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 举报人提供 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办公地址和举报电话号码、信箱、电 子邮件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材料或到被举报单位所 在地公安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陈述举报,也可以越级向上级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第九条
举报人对自己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为 举报人保密,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举报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建立举报记录,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5日之内通知举 报人受理情况。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 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各级受理部门负责举报情况的确认和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其它方面的特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