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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办发[2001]128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编发〔2001〕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地 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136号)的精神,结合地震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精干高效、运转协调、反应迅速、行 为规范的省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建立一支“思想过硬、 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精干高效”的防震减灾队伍,推进 依法管理防震减灾工作,强化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职能,建立 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提高防震减灾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精干高效的原则:以提高“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水 平为宗旨,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素质和 工作效率。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规范地震机构的行政管理 方式,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国务院提出的 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工作 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促 进防震减灾工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二、管理机构改革  省级地震局在中国地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 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一)职能调整 加强和新增的职能 1、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本行政区 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2、加强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 规划,资源共享。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 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4、管理中国地震局移交的地震监测台网。 5、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 服务的一般项目。 (二)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 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 织实施。 2、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 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 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 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 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本行政区 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 站);负责提出地震预防意见;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 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 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 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 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 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 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 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 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 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 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 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 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 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海洋地震 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 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 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 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 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 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省级地震局为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中国地震局与省级 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在30 个省(区、市)设置的省级地震机构,统称XX省(区、市)地 震局。省级地震局内设机构,根据震情和承担的防震减灾 工作任务及队伍规模,一般设5个左右(不含按有关规定设 置的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等机构)。 甘肃省地震局与中国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湖北省 地震局与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浙江省地震局与中国地 震局干部培训中心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 三、省级地震局下属单位的改革  为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根据事业单位的 工作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从事监测预报和相应工作的单位,其工作是纯 社会公益性任务,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努力提高为社会 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单位,要积 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 (三)对后勤服务机构要转换服务机制,推进后勤服务 社会化、市场化。  四、精简人员编制  省级地震机构人员编制由10682名减为9614名,减少1068 名,精简10%。其中省级管理机构的编制由现有1470名减为1323 名,减少147名,精简10%;下属单位的人员编制由9212名减 为8291名,减少921名,精简10%。  各省级地震局领导干部职数,由中国地震局按有关规 定配备。  五、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机构改革方案,由中国地震 局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指导下组织实施,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负责机构改革 的具体工作。各省级地震局的机构改革方案报中国地震局 审批,改革工作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省级地震局下属单 位的改革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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