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2〕86号 2002年9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今年我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从根本 上减轻农 民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现就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今年,我省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 项改 革”的政策,在农村得到全面落实,农业“两税”及附加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落 实到户,新的农村税收制度初步建立,农业“两税”征收进展顺利,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群众普 遍反映良好。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省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农村问题积 累较多、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目前,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 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缺乏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对如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 证农民负担不反弹没有认真研究;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省上的要求去做,计税土地面积、计 税常产该公开的没有公开,群众有意见;有的乡镇擅自在税征中搭车收费,甚至个别地方还在 收修路、建校集资款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在个别地方发生,但在群众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这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 果,防止农村“三乱”抬头,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各有关部 门要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认真 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 督作用,建立稳定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
二、认真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 贯彻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是实现农民负担“减轻、规范、稳定” 目标的基础。
(一)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规定,擅自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计税土地面积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擅自向农民征税的 行为。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 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41号),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中、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 及中、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
(二)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 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 督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性让农民出钱、出工的项目。进行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民主程序,严格审批手续。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 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政 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经管站组织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以陕农业发〔2002〕129号文件下发 各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农民凭卡履行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任务,监督卡以 外的任何形式的筹资筹劳,农民都有权拒绝。
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三年过渡期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 累工的管理使用仍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 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都 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资金缺口。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政府 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无偿使用农村劳动力。
(三)严禁对农民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和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工出物的达标升 级活动。我省税改方案要求,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坚决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 和乱罚款,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已经审批的农村教育集资要坚决停下来,不能再收取。 农村电网改造由国家安排专项资金,除电表及电表以下入户部分按规定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 外,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对已经向农民收取的非法集资,要把集资款如数退还给农民 。在农村开展保险、合作医疗等都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坚 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的行为。
各级纪检、纠风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有关部门设 立的达标升级活动和签订的责任书、责任状进行清理。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少数考核责 任制可予以保留外,其他凡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为切实减轻农民负 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还要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 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
(一)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中小学 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2002年实行“一费制”的学校, 要严格按初中生每学期150元、小学生每学期92.5元的标准收费。未实行“一费制”的学校, 仍然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要 求执行。
(二)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地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要严格按照省新闻 出版局、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切实减轻农民 负担的通知》(陕新出联字〔2001〕41号)中“贫困县的行政村不得突破300元;其他县(市、 区)的小村不得突破500元,大村不得突破800元”的限额执行。有关部门不允许以任何形式、 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搞层层摊派。各村在报刊征订费用限额内,优先订阅党报 党刊。
(三)大力推行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各级财政、物价和涉农收费单位,对 于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要向社会公示,将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各地要通过建立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 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 权拒绝缴纳。
(四)规范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各级物价、电力等部门,要坚决纠正农村用电 超标准收费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 电同价的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83号),从2002年9月1日起,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生活 用电同价。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除依法 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强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执法检查。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两次全省农民负担专项 治理执法大检查。检查方法是先由各县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 重点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业“两税”及附加是否按新的税收制度征收;农村乱收费特别 是农村中小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报刊征订乱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得到有效 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核,“农民负担监督卡”是否发放到户;各乡镇 、各涉农收费单位是否实行了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等。县级自查后,再进行 市级检查。在市级检查的基础上,省上将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抽查。对抽查出的加 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经济工作,也是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 的领 导。一是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 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 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 体事件、恶性案件的县、乡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尽快建立适应新的农村税费制 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 担不反弹。三是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42号)要求,在地方机构改革中, 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保证,确保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机构充分履行职能。四是各级纪检、纠风、组织、宣传、计划、财政、物价、法制等部 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