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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2〕72号 2002年8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 ”试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切实减 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 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要求 ,按照我省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及农村学校的实际状况,现就2002年我省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 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提出下列贯彻意见: 
  一、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先在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 费制”收费标准;省级贫困县2002年暂不试行“一费制”收费。 
  二、按照国家三部委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及上浮不超过20%的要求,我省农村小学 “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92.5元,农村初中“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每学期每生150元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与财政投入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以省上规定的这一标准为最 高限额适当下浮。 
  实行“一费制”学校的收费收入,除支付课本费外,主要用于维持学校运转,弥补公用经 费不足,保证促进学校的英语和信息技术课的开设;用于解决学生冬季在校学习时间取暖所需 的设备及水、电和燃料的费用;用于解决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的规定,组织学生观看科技、 德育、法制等教育影片、晚会和公园门票费用;用于解决按规定由学校组织、卫生部门认可, 每年一次的学生体质检测及省直教育、卫生等部门布置的各种防疫费用;用于班级为完成教 育、教学计划而组织的学生集体活动费用;用于修建学生车棚及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试行“一费制”的县区,学校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 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要继续使用经济实用型的黑白版教材。因客观情况所限,学生确需寄宿 ,且有住宿条件的学校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住宿费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 查,从低核定。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试行“一费制”的县区,学校要继续做好济困助学工作,继续做好为贫困县农村学生 免费发放教科书工作,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具体减免数额由学校确定。县区 要采取措施,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在试行“一费制”收费后,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 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并 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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