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2〕34号
2002年7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河道乱采、乱挖的现象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防洪和铁路、公路 、电力、通讯、天然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为了确保汛期公共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的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河道采砂的专项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运输 安全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 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发〔1982〕1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河道安全 和采砂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采砂秩序,取缔非法采砂活动,逐步建立依法管理、 安全有序的采砂秩序,确保防洪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领导是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是否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 了法制轨道。
(二)是否存在多部门管理、多头收费、责任不清等问题。
(三)是否有无证采砂,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等行为。
(四)有无近堤、毁堤采砂、在禁采区乱挖滥采等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有无威胁铁路、公路桥梁及其它跨(穿)河道建筑物的河道采砂行为。
(六)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淘金、取土、爆破、钻探、采矿等活动是否按照河道主管部门 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深度开采作业,对在河道内堆放的弃渣和采砂形成的坑、潭是否按 要求复平。
(七)有无毁田采砂行为,有无在铁路、交通部门和其它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内违法 采砂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采砂秩序的工作从7月5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历时20天,分两个阶段 进行。
第一阶段(7月5日——7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设区市政府组织监察、水利、国土资源 管理、经贸、铁路、交通、公安、通讯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逐一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 谁负责”的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于15日前向省水利厅、省监察厅写出 书面报告。
第二阶段(7月16日——7月25日)为抽查验收阶段。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 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西铁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等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威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 对西铁分局管内的50处重点采砂取石场点逐一进行核查,确保防洪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对非法采砂查处不力、清理整顿走过场的县区、乡镇,要追究其政府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由省水利厅、省监察厅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 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整顿采砂秩序工作,作为当前 确保 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 具体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 ,坚决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保证防洪工程和跨(穿)河桥梁、码头、管线等建筑物的安全 ,保障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各级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规的宣传,特别要对采砂者加强 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各地要 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内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 放采砂许可证,严禁只收费不管理或以罚代管。对非法采砂活动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威 胁防洪工程及跨(穿)河建筑物安全的采砂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规加大经济 处罚力度。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让、承包采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砂者提供装卸、运输、电力、机械等服务。凡因采砂威胁铁 路、公路、桥梁、防洪工程、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 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 河道管理和采砂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要按照分级 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 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必须及时清理;对采砂造成河 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整治;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 原则,限期清除,确保防洪安全。
(四)制定合理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要江河及重要河段制定 科学的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并规定禁采期,对砂石资源枯竭或不宜开采的河段要 彻底实行禁采,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复平砂坑。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经费。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水利、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经贸、铁路、交通、电力 、通讯、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 执法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检查监督中发现地方保护,以及与非法采砂 者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砂打击力度,对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 处,依法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
附件:西安铁路分局管内采砂取石情况统计表(共50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