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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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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政发〔2002〕34号 
                              2002年7月4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河道乱采、乱挖的现象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防洪和铁路、公路 、电力、通讯、天然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为了确保汛期公共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的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河道采砂的专项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 一、专项治理整顿的目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铁路运输 安全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保护铁 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发〔1982〕1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河道安全 和采砂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规范采砂秩序,取缔非法采砂活动,逐步建立依法管理、 安全有序的采砂秩序,确保防洪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 (一)领导是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是否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 了法制轨道。 (二)是否存在多部门管理、多头收费、责任不清等问题。 (三)是否有无证采砂,越权、越级发放采砂许可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等行为。 (四)有无近堤、毁堤采砂、在禁采区乱挖滥采等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有无威胁铁路、公路桥梁及其它跨(穿)河道建筑物的河道采砂行为。 (六)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淘金、取土、爆破、钻探、采矿等活动是否按照河道主管部门 批准的作业方式、范围、深度开采作业,对在河道内堆放的弃渣和采砂形成的坑、潭是否按 要求复平。 (七)有无毁田采砂行为,有无在铁路、交通部门和其它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范围内违法 采砂行为。 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 这次清理整顿采砂秩序的工作从7月5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历时20天,分两个阶段 进行。 第一阶段(7月5日——7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设区市政府组织监察、水利、国土资源 管理、经贸、铁路、交通、公安、通讯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河道采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逐一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整改。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 谁负责”的制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并于15日前向省水利厅、省监察厅写出 书面报告。 第二阶段(7月16日——7月25日)为抽查验收阶段。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 省监察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西铁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等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威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非法采砂活动,特别是 对西铁分局管内的50处重点采砂取石场点逐一进行核查,确保防洪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对非法采砂查处不力、清理整顿走过场的县区、乡镇,要追究其政府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由省水利厅、省监察厅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 报告。  四、工作措施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清理整顿采砂秩序工作,作为当前 确保 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 具体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 ,坚决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活动,保证防洪工程和跨(穿)河桥梁、码头、管线等建筑物的安全 ,保障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各级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法规的宣传,特别要对采砂者加强 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基础设施的自觉性。各地要 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内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 放采砂许可证,严禁只收费不管理或以罚代管。对非法采砂活动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各种威 胁防洪工程及跨(穿)河建筑物安全的采砂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依据有关法规加大经济 处罚力度。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让、承包采砂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砂者提供装卸、运输、电力、机械等服务。凡因采砂威胁铁 路、公路、桥梁、防洪工程、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 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 河道管理和采砂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砂的查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要按照分级 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 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必须及时清理;对采砂造成河 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整治;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 原则,限期清除,确保防洪安全。 (四)制定合理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主要江河及重要河段制定 科学的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并规定禁采期,对砂石资源枯竭或不宜开采的河段要 彻底实行禁采,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复平砂坑。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提供必要 的工作经费。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水利、监察、国土资源管理、经贸、铁路、交通、电力 、通讯、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 执法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检查监督中发现地方保护,以及与非法采砂 者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砂打击力度,对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 处,依法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
  附件:西安铁路分局管内采砂取石情况统计表(共50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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