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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办发〔2002〕49号
                           2002年6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省司法厅 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于1997年成立了“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 。《陕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 政办发〔2000〕88号)中,给司法行政机关增加了“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2001 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 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省已有西安、咸阳、商洛等6个设区市和19个县区成立了法律援助机 构,初步形成了省、设区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构架。3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 助案件9000余件,法律咨询20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 的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机构建设与全国的总体水平 尚有不小的差距,还不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强 机构建设,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 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一种保障机制,是社会文明尤其是法制文明的必然趋势。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 援助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司法人权保障体系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法制 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 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法律援肋工作,积极支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法律援助 这种方式和渠道,解决困难群众在法律面前遇到的问题,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化解 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体系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保证。目前,我省法 律援助体系尚不健全,与依法治省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市、县、 区,要从实际出发,通盘考虑,尽快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区市,要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全省要努力形成并完善省、设区 市、县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省司法厅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开展法 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本辖区的社会团体内设立非法人性质的联络机构,协助法 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工、青、妇、残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 实施方案,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城乡特困居民、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他 法律规定的人员,通过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获得法律援助。法律 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单位 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力量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 专业化水平;要组织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作用, 增强法律援助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安排必要经费确保法律援助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应当对实施法 律援助制度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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