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条文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 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 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