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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办发[2001]7号 2001年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8年《献血法》正式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供血机构 得到迅速发展,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血液管理工作也得到显著加强。但也应当清醒地 看到,当前我省血液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市无偿献血比例还较低,个别地方因疏于管理, 已出现艾滋病、丙型肝炎等血传播疾病蔓延迹象。为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血源性 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血液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加强血液管理, 预防并控制血传播疾病的蔓延,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力量,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集、倒卖血液的行为。 各地市要建立采血活动监督管理队伍,并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 人要依法严惩。 二、加强采供血机构自身管理,提高血液质量 各采供血机构都必须按照《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血液制品管理 条例》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特别要加强基本设施的配套与工作制度的建设。要严格遵守各项技术 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前必须按照卫生部《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凡体 检不合格者的血液,坚决不得采集,并没收其献血员证,永久禁止启用。同时,要加强核对检查,确 保发出血液的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对未达到基本标准又整改无效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 范》。各医疗单位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输血适应症,积极推行成份 输血,规范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临床进行输血治疗时必须使用一次性 输血器械,在各种诊疗过程中,坚持实施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回 收、销毁制度,彻底阻断各种治疗过程中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四、继续深入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无偿献血的意 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要针对人们的模糊观念和 思想疑虑,耐心地摆事实、讲道理,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科学献血绝对无损于身体健康,无偿献血 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高尚行为,真正使无偿献血逐渐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在社会上蔚然成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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