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 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 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1]125号 2001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 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 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市、各有关 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 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 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市、县区和部 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 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 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 的健康运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 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 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 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缺两、加 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 油机等问题的加油站,各级整顿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视情节报请省经贸委吊销 其批准证书,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 、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 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 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 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 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 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 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 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 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要严格执行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建设 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陕经贸发〔2001 〕277号)和省经贸委《关于新建加油站申报审批程序的通 知》(陕经贸发〔2001〕348号)精神。各市区新建的加油 站,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 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 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 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 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 扩建,需经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市区经贸委要会 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 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 法,待国家经贸委出台相关规定后另行下发执行。  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 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自本意 见下发之日起,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提出申请,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 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 设的,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 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 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 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 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在 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 的部署下,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 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 秩序工作。  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 况,协调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抓紧制订我省有关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各 市、县区经贸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 监督、物价、税务、环保、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国土资 源、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违法违规建设和 经营加油站的查处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的工作要在2001年12月15日前完成,同时将查处情况于2001 年12月底前报省经贸委。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 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所在地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对 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群众举报违规建设、非法经营的 加油站,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 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坚 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的歪风,使成品油市场秩序得到根 本好转,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市、县区 政府要将本地区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及进一步 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会 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 和国家经贸委报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