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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发[2001]65号 2001年12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 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为大力推动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 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 〕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发展目标   (一)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外及本省资金、人才等 投向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依托我省人才、技术 的优势,进一步推进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经过5到10年的努 力,使我省成为国内软件产业强省。  二、投融资  (二)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按市场机制组建风 险投资公司。以政府资金引导,以企业和民间资本为主体, 广泛吸收国内外资金投资入股,组建股份制形式的软件风 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按其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 运行和管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上市交 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订陕西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并纳入 陕西省“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西安软件 研究开发基地,在西安创建国家级软件园区。 (四)省政府每年财政预算拨付3000万元,用于建立我 省对信息产业部配套的电子发展基金。同时积极争取信息 产业部的电子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产品、软件成果转化、软件企业孵化 器建设、软件企业开办资金、培养和引进软件产业高级人 才、软件企业贷款贴息及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 准认证等。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信息产 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 市融资创造条件。软件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 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和 提供服务。 (六)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软件企业申报 国家相关部委的基金项目、产业化项目及各类科技计划项 目,争取国家更多的资金支持。  三、税收  (七)鼓励在省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 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 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 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 〕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 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申报上述免税项 目,携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到西安海关办 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手续。 (九)在我省境内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创办的软件生产 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 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 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 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 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 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 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 四、产业技术政策  (十四)积极鼓励在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企 业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鼓励软件研究开发单位参与国际、 国家项目的竞标。 (十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 在陕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研究开发基地,政府有 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  五、软件出口  (十六)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 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 信用保险。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国进出口 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荐我省软件出口型企业和 出口产品,使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贷款支持,获取出口 信用保险提供便利服务。 (十七)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外经 贸厅登记取得自营出口权。 (十八)西安海关要为符合规定的软件企业的生产开发 业务提供通关便利。在西安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 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 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十九)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对其高中级管理人员 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 。具体办法由省外办按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 认证和CMM等级认证,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企业申 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  六、收入分配及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二十一)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 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 工资水平。 (二十二)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 与分配的激励机制。 1、允许软件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省级科技主管机 关评估,作价总金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的软件技术成果,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作价总金 额可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2、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技术成果,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该 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给予开发、研 制人员一次性奖励或股权奖励,其中主要研制者应不低于50%。 3、群体或个人所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 在企业作价入股。 4、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 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二十三)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陕西省软件人才突出贡 献奖”,对于在我省进行软件及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有突 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拔尖人才,给予重奖。 (二十四)发挥我省教育资源的优势。教育、人事部门 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软件人才培 养规模,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1、在陕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符合条件的可设 立或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具体计划由省教育厅批准后 实施。 2、要加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 养,符合条件的大学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报省 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3、鼓励有条件的在陕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 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 才。 4、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 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 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教育。省内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 地区开展远程教育,应邀请省内软件行业的知名专家、学 者讲课,实现我省高级软件人才的资源共享。 5、省人事厅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 将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软件企业、软件研究开 发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本单 位现有结构比例限制,所需高级职称额,由省人事厅直接进 行调整。评审通过并聘任后,即可享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待遇。获得国家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资格的 人员,按照本条款执行。 6、由省教育厅和省外国专家局设立基金,对高层次软 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陕讲学 和工作给予资助。 (二十五)进入本省软件企业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 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 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在软件企业所在地落户。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或双学位的软件人才,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 可增加编制。 (二十六)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陕创办软件企业的, 享受国家和本省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七、采购、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七)本省各级党政机关购买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 其中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 行。 (二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研究开发机构积极进行 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等注册登记,保护著作权人和专 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 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 版软件的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研究 制定。  八、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二十九)鼓励境内外企业在陕西设立独资和合资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 审批。 (三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 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 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
    (三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 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 符合本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 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三十二)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 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三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 最短可为3年。 (三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 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三十五)在本省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 如在国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 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 定税率征收关税。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 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 测和登记。  九、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三十七)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是省政府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制定全省软件产业发展战略规 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管理省配套的电子发展基金;审核并批 准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软件产品的登记,监督软件 企业和产品标准的执行;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 审申请。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权在信息产业部。   (三十八)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授权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工作;充 分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 、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 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职能。  (三十九)各地市政府负责本地区软件产业行业管理。 各地市经批准可成立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协助 当地政府推动软件产业发展。  (四十)国家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 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省内各软件企业 要按季将本企业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按规定报省信息产 业厅。  (四十一)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审批程序: 企业向省软件行业协会申报,省软件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 对申报的企业或产品进行初审,初审后的名单,报省信息产 业厅审核,会签省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并由省信息产 业厅颁发证书。  (四十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程序:企业直接向中国 半导体行业协会申请,同时抄报省信息产业厅。  (四十三)经省信息产业厅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 产品和由信息产业部批准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 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视同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 品,享受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 企业,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十四)凡在陕西省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 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经认定均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 项政策。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信息产业部等三部一局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执行。软件产品登 记工作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 产业部令第5号)的规定执行。  (四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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