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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时间: 2008-06-26 00:00
第73号
  《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已经2001年9月17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2001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 申请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区和未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  第三条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 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 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拒绝接受或转送。 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由其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 第五条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申请的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政府转送。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 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申请,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转送。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其共同上一级行 政机关转送。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转送。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 复议申请7日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并将转送时间 和接受转送的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七条
  对于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确认的,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报请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确认,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第八条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不当,应 将转送材料报请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不得自行退回 或再转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确认受理机关, 并书面告知转送的机关、接受转送的机关和申请人。  第九条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填写行政复议转送函 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 第十条
  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以机要交换、挂号邮寄 、电传等形式转送或专人送交。  第十一条
  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从接受转 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转送行 政复议申请在途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机关 和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转送机关不按照规定转 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受转送的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而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转送或受理。 经责令转送或受理仍不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 分;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转送或受理仍不办理,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关于“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 节假日。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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