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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1]113号 2001年10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单位普查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艰巨性   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这是列入国家周期性普查计划的大型调查之一,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1996年全国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以来的五年间,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类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基本单位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类单位的情况,不仅可以为全省制定产业政策、调整经济结构、规划城乡建设提供基础信息,而且对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查清税基税源,加强市场监管,增强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涉及单位多,涵盖范围广,专业性强,调查对象复杂,其难度、复杂程度都将超过上一次。因此,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我省基本单位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   这次基本单位普查,除完成国家要求的各项任务外,我省将通过普查,建立起全省规范统一、适时更新、信息共享,并涵盖省、地市、县三级的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精神,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具体的业务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从事生产性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的有关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其它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有关事项,由省民政厅、省编办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有关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  通过这次普查,要大力加强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网络互联系统的建设,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与代码,为加快各地区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创造条件,最终建成规范、统一、涵盖全省省、地市、县三级,互为衔接、互为补充、适时更新、信息共享的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全省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条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建设作为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市场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社会经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  三、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省政府已成立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与办事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人挂帅,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基本单位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 全省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它法人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遵守《统计法》,严格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按时填写普查登记表,上报普查资料,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或拒报。  按照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对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确保到位”的精神,各地市、县要尽快落实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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