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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2001]74号 2001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2001年10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 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 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 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 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 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 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 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 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 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 比例核定(见附表)。 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 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 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 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 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 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 镇中心小学内。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 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 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 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 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 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 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  各地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 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内地民族班中小学, 城镇普通中学举办民族班的学校和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班 级,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 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 学校,山区、湖区、海岛、牧区和教学点较多的地区。承 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按照企业管 理,特殊情况的可核定少量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 三、工作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和国发〔2001〕21号文 件的规定,中央编办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全国中 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 财政部门按照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报当地党委和政府批准。市(地)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 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 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 按照附表中提出的编制标准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 施办法,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报省级 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 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 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 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 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 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 资格确定专任教师。要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人员编 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 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省、市(地)、县应在核编过程中做 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 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根据条件逐步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 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 临时工勤人员。 
  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教职工分 流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 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 、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 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附表: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 校
  类 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高 中
  城 市
   1∶12.5
      
      县 镇
   1∶13
      农 村
   1∶13.5 初 中
  城 市
   1∶13.5
      
      县 镇
   1∶16
      
      农 村
   1∶18 小 学
  城 市
   1∶19
      
      县 镇
   1∶21
      
      农 村
   1∶23  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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