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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1]80号2001年7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审计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终止手续,少数单位仍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做好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管理,整顿财经秩序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清理整顿银行账户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的账户),重点是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及未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单位。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各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予以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分工负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底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报“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表二、表三),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主管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省级各主管部门及各地市财政部门要于7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所属单位及本地区“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各地市不报表二、表三)及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专题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并抄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至9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对于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0月中旬上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10月份,省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省级及各地市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进行检查。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市、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和管理。各单位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本次清理整顿后,原则上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内资金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已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也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取消的取消,不得再新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特点确需增设银行账户的,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的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法规和纪律规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走过场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停对违纪违规单位拨款;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同级财政;监察部门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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