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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1]82号2001年8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为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我省是地质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地质灾害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大量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越来越繁重。在陕南秦巴山区、陕北黄土高原和关中的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在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卓有成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落实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审查并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防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业务工作。通过调查、评价,掌握地质灾害发育、分布规律,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提出防治规划。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做好汛期值班等日常工作。各级气象、水利、测绘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无偿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和地质灾害调查、防治所需的地形测绘图件。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各级交通、公安、民政、通信、电力、卫生防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等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都负有监测预报和治理责任,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三、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方案》,计划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查清地质灾害分布状况和危害程度,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对威胁城镇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有计划地开展勘查治理。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做好调查工作。尚未安排专业队伍调查的县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对地质灾害现状做到心中有数。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和建设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管理。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当地地质灾害状况,加强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完备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在2001年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补充。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机构,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公益性事业。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地市有机构、县区有专业人员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能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因不合理的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由建设单位投资治理。受自然地质灾害威胁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筹资金,开展治理。今后,凡国家和省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地市、县区必须筹措三分之一以上的配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谁挪用,谁负责。 五、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施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各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尾矿、废渣和采空区地面塌陷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特别要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泥石流灾害。对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狠抓落实,做好当前工作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2001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陕政办发〔2001〕59号),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管部门,防止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出现空档。尚未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地市、县区必须在7月底前编制完成,由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监测和险情预报,组织专业人员对重点地区和危重隐患点逐一进行巡回检查,将监测预防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村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汛期地质灾害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损失。加强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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