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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1]55号2001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省审计厅 我省是一个农业比重较大的省份,农业资金投入量大,投放面广。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资金审计工作,规范行为,依法依纪行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 加强农业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规范农业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积极支持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涉农部门要根据农业资金审计反馈的信息,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农业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各级涉农部门召开涉及农业资金分配、使用等有关内容的会议,要通知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以便掌握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和管理使用农业资金的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本级、本系统及本部门农业资金投入的年度预算批复文件、决算文件,建设项目和资金拨付安排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统计资料以及有关农业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全省组织的农业资金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交叉审计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适当安排。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把农业资金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每年至少安排1至2项农业资金审计。贫困县、粮棉大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县、退耕还林(草)试点县的审计机关要把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定期审计制度。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指导地市、县区审计部门健全农业资金审计机构,配备农业资金审计人员,增强农业资金审计力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农业资金风险。 二、农业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种农业资金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安排的农业专项支出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下级政府分配和使用上级财政补助的农业资金、下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外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把政策性农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天然林保护、水利、国土、环保、退耕还林(草)等资金作为审计重点,把负责筹集、分配、管理农业资金的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部门,把农业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环节作为重点环节,把重点使用农业资金的单位(乡、镇、村)作为重点单位,把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农业投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把查处“小金库”、“帐外帐”、经营办企业、建房购车、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对使用农业资金的一般单位和项目要实行有计划抽审,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大力推行农业资金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要按规定程序实行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及财务决算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和行业审计情况要及时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三、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农业资金审计工作的质量 各级审计机关应不断改进审计方法,采取先进审计技术,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静态审计向动态审计,查错纠弊向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转变,加大“上审下”的力度,适当组织交叉审计。研究探讨农业投资效果和绩效审计的内容、方式和方法,逐步建立起农业投资效果和绩效审计的指标体系及评审办法。 四、加大农业资金审计的执法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农业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中经常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防止屡查屡犯。一是对挤占挪用农业资金平衡预算、发放工资、购车、购移动通讯工具等违纪行为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要限期追回,无法追回的抵扣单位预算拨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农业资金未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的,应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或意见书后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单位。由于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三是对随意调整农业资金项目计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坚决纠正,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计划外项目安排投资的,要限期追回资金用于原计划项目的建设。四是虚列支出、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收缴上级财政。形成小金库的要按规定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对因管理和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六是对在农业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资金流失或私分贪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法律的,应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要协调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确保农业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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