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2001]26号2001年5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4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数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迅速扭转我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4月28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1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5方面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认真细致地进行专项治理整顿。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整顿,使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好转,“四项指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搞好全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省政府成立陕西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巩德顺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长助理、省经贸委主任张海南、省经贸委副主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司南、省公安厅厅长胡太平、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曹文甫、省国防科工委主任张涛、省消防局局长杜承章、省石化行业办公室主任潘友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委、省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煤炭局、乡镇局、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电局、消防局、省总工会、省石化行业办分管领导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5个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物品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委;道路交通运输及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煤矿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化学危险品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省石化行业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从5月份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10月上旬接受国务院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各地市、县区要根据5个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分阶段实施。 四、工作方法与要求 (一)全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由主要领导同志部署安排,分管领导同志带队,深入基层进行治理,切实做到方案明确,布置迅速,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二)各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由一位厅局级领导负责,抽调得力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做到下基层检查既能发现问题,又能拿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下基层检查前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法办事。 (三)此次全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现场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的方式进行,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务必取得实效。 (四)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整顿责任制。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措施。凡整改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本次全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各专项治理办公室每十天要向省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9月10日前写出治理整顿专题报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1: 关于开展全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目前,我省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混乱,厂房设施陈旧、仓储设施简陋、民爆物品许可证发放与使用手续不够完备等问题。特别是一些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农村个体作坊,非法违规生产十分普遍,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切实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民爆器材生产流通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要求,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不放过一个涉爆单位,不放过一个薄弱环节,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切实开展好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治理整顿工作。通过治理整顿,使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持证生产。 (二)认真清理所有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提请国家发放经营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三)依法保护民爆产品和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四)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仓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均具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设施,防火、防爆、防盗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民爆器材安全基础工作(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安全培训等)得到加强,全省民爆器材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六)传统产区烟花爆竹个体生产实现规范化管理。 (七)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民爆物品整顿内容 (一)整顿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秩序。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防科工委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工作。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9月底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换发,全部予以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二)整顿全省民爆器材市场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合同管理,依法保护民爆产品的合法生产销售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三)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流通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经营活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四)加强民爆物品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完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使用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防盗、防火、防爆、防雷击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产停业整顿。 (六)完善民爆物品出入库、领清退手续、爆破施工登记等措施,堵塞爆炸物品散失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在2000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和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等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的,尽快由省公安厅审批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停,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除规范农村个体作坊烟花爆竹生产管理外,一律不得新建生产企业。 (二)以引导和规范为主要手段,整顿治理传统产区的烟花爆竹个体生产。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公安部门配合,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在烟花爆竹生产较为集中的乡村,选择远离人口聚居区的安全地带,建立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厂房和贮存库房,组织懂安全、有技术的群众从事带药危险工序生产,无药工序分散到户。各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要严厉查禁个体非法生产作坊,严禁在人口聚居区和农户带药生产。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建立合理通畅的供销体系和渠道,这是确保实现产、供、销一体化管理和规范烟花爆竹个体生产的关键所在。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地方性管理规定,对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生产原材料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定定点生产和专营企业,要求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原材料生产、专营企业要建立定点进货、凭证购销、销售登记制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和个人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整顿工作步骤 (一)从5月中旬至5月底,对今年以来省级安全检查组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着手进行处理,做出结论意见。 (二)从6月1日至7月上旬,对这次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成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督办。 (三)从7月中旬至9月中旬,按企业的整改总结报告及验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四)9月底前,向省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总结报告。 六、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总体工作,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持普遍和重点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管理较为混乱)要加大整顿和监察力度。 (三)加强对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查处事故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今后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还要追究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加大对死灰复燃非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使用中的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使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 (六)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附件2: 关于开展全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占全省各类事故的80%以上。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针对交通安全隐患和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严重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 一、指导思想 这次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围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工作,以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各种违章行为为主要对象,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整顿治理活动,尽快扭转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局面,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陕西大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行为。对违规加高栏板、增加轴重、增加弹簧片数的货车和违规增加座位数、加装行李架的客车,强制拆除改装,恢复原状。 (二)坚决杜绝农用车辆载客的行为,使农用车辆交通违章明显减少,事故显著下降。 (三)严禁给走私、盗抢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上牌发证。严禁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坚决没收解体。 (四)严格查纠各种交通违章行为,使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交通参与者安全交通意识明显增强。 (五)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一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以下整治活动。 (一)集中整治客货车辆超员超载违章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的通告》要求,以长途运输车辆超员、超载为重点,集中力量对行李架货物超载、卧铺车顶加装行李架和运输煤炭、燃油、建材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高,大量抛洒、排放污染物等对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交通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违章行为进行治理整顿,此项整治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5月中旬至5月底)。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省政府通告,大造舆论声势,使全社会了解整治活动的内容和要求。要组织民警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特别是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问题较多的单位、运输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通报将要采取的整治措施,广泛争取运输单位、个人和驾驶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深入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掌握公路客运、货运超载的线路、地区以及形成严重超载的原因和源头,了解辖区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迅速制定出安排周密、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阶段(6月1日至8月底)。在这一阶段要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依法严处超员、超载、超高现象,坚决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各地要调集足够的警力开展路面巡查,超载车辆不得驶出驶入各地市、县辖区。初期可采取劝返、自行卸客、卸货等措施,少罚或不罚;从6月10日开始,依法严格实施处罚措施,对超员20%以上的客车、超载30%以上货车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给予高限处罚、记分,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同时责令其自行消除超员超载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此期间,各地还要集中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对从事公路运输的客车和货车要进行必要的外观检验,凡发现客车违规增加座位、加装行李架等现象,要强制拆除改装,恢复原状,否则坚决不准上路行驶。至8月底前,全省要基本杜绝超员超载现象。 3、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5日)。省公安厅将就此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地市、县区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针对夜间视线不良,行车环境差,长途夜班车驾驶员容易出现疲劳驾驶、容易发生事故的实际,各地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执行省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禁止长途客运车在禁行时间内载客运行。并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营运、旅游客车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能检验。对技术性能差的车辆,责令其修复,否则,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三)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对农用运输车辆的专项治理整顿。从5月10日至6月底,各地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农机部门,以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为中心,集中治理整顿农用车辆违章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车人违章操作及车辆技术状况差等问题。国道、省道和其它公路干线上的整治工作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在其他道路上由治安部门和派出所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对各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进行整治。对严重违章者,除配合农机部门罚款、扣证外,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治安拘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和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对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交通违章的危害性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通过整顿,达到违章减少,事故下降,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四)大力整治假牌、假证、无证问题。7月至8月,通过信息查询、路查、路检、车辆管理、事故处理等环节,发现和查扣假牌假证相关车辆和人员,对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要依法处理,直至没收车辆并追查其来源以及有关人员责任。属列入目录并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责令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牌证;属非法拼装、改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解体。 (五)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章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中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等可能直接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一律从重从严处理。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在处罚的同时给违章驾驶员记分。对违章记分达12分的驾驶员,滞留其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责令其到当地交管部门参加考试。 (六)对重点驾驶员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一个月时间对辖区自2000年以来曾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重点驾驶员进行3小时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通过讲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以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实例,使驾驶员真正认识到超员超载行驶,酒后、疲劳驾车及夜间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等违章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的自觉性。 (七)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治理。各地要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年初下达的“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抓紧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调查摸底、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的基础上,于7月底前将排查出的事故多发点段,逐一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凡是需采取改线、拓宽、降坡等工程改造措施的,提请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增设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隔离带、防撞墙等设施,尽快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四、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迅速行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重要批示,开展严打整治的重要内容,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交通安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做好民警的思想发动工作,使广大民警以高昂的斗志,必胜的信心投入到各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整体合力。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意见和进展情况,切实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迅速营造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继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在配合各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同时,不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积极营造“交管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通过集中行动,推动和促进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交通事故预防等项工作。各地在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具体工作方案,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切实落实责任制,对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发放、车辆检验和路面违章处罚等环节出现的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交流。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在集中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进展情况、好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公安厅。 (六)加强公安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各地在开展整治工作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重视做好群众说服教育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办事,绝不允许乱收费、乱罚款、滥用武器警械和粗暴执法甚至打骂群众的问题发生。要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在集中整治活动中,临时增加的管理措施如车辆检验、驾驶员安全教育等,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加强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使各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收到明显效果,为陕西经济发展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附件3: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4月份以来,全省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影响。根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会议和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要求,针对煤矿“一通三防”和小煤矿非法开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实际状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会议、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排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矿井依法持证生产。 (二)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全部关闭,并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取消用电权、用地权。 (三)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完善,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得到加强。 (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质量标准化、技术管理、安全培训等)得到加强。 (五)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配齐领导班子;乡镇煤矿至少配备一名懂技术的负责人和一名技术员。 (六)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明显遏制,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三、整顿重点和内容 (一)整顿重点 今年来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地市、县区、矿务局;国有煤矿的“一通三防”;无证非法开采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井田内的小矿)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二)整顿内容 1、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 2、所有非法矿井(未同时持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大矿井田内小矿井(包括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小煤矿,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全部关闭。 (1)井下系统不健全的; (2)主扇拆除或随意停开的; (3)提人绞车、罐笼不符合要求的; (4)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没有安装满足通风、排水、提人等要求的备用电源)的; (5)没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至地面的安全出口的(软梯不能作为行人梯子); (6)风机、防爆门、人行通道设置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 (7)井下使用非防爆缆线开头设备的; (8)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井上下实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不全或不按规定进行图纸交换的; (9)拖拉机或其它非防爆矿用运输设备下井的; (10)超层越界开采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12)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不畅的; (13)井下最大空顶面积应在矿井灾害防治计划中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或超空顶生产的; (14)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的; (15)没有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16)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4、原同意由地市管理的开采薄煤层和“鸡窝煤”矿井,6月底前经整顿不能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全部关闭。 5、按照“一通三防”的8条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的各项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采区、采掘工作面布局。工作面供风量要充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超能力不合理集中生产的矿井、采区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产整改;禁止采掘工作面违章串联通风,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严禁微风作业和不合理局部通风。 6、整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要符合以下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采掘工作面的有害气体进行监控。 (2)低瓦斯矿井工作面按规定装备瓦斯断电仪。 (3)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甲烷传感器和断电仪的配备数量、安装设置及维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规范》的要求。 7、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按规程进行瓦斯抽放和开采解放层。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的必须停产整顿。 8、完善矿井防治煤尘的措施。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供水系统、洒水防尘系统的停止作业。 9、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区域或矿井,火区监控和防火措施不完善的,停产整顿。 10、煤矿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实测图,采掘工程实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恢复矿井交换图制度。国有重点煤矿同省煤炭管理部门,劳改系统煤矿同省监狱管理局,地方国有煤矿同市(地)煤炭管理部门,乡镇煤矿同县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实测图、井上下对照实测图、通风系统图交换一次。 11、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四、工作步骤 整顿工作从5月1日开始集中进行,到8月30日结束,具体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1日开始到5日,集中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顿的意义、目的、范围、要求。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从5月6日到5月底,各地市、县区、各矿务局(公司)、矿,要对国有大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非法矿井、国有井田内小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个数和矿点;事故多发地区矿井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排查,明确整顿重点,制定整顿方案,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各办事处汇总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办公室。 第三阶段:治理整顿阶段。从6月1日到7月底,主要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分别做出处理决定,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关闭一处;该停产整改的停产整改;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6月底该关闭的矿井全部关闭到位。要落实整顿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矿务局(公司)、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从8月1日开始,各地市组织力量对地方国有煤矿进行验收;各县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乡镇煤矿逐个验收;各矿务局(公司)组织验收本单位所属煤矿;省监狱管理局组织验收本系统所属煤矿。地市、县区验收合格后,分别书面报告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市、各矿务局所属矿井(公司)、矿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重新补课,9月10日前必须达到合格,接受国家检查组的检查。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监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总体工作,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持普遍整顿和重点整顿相结合,对重点(灾害严重、事故多发)地区、重点煤矿“一通三防”,要加大整顿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顿中顶风违法生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四)加大对死灰复燃非法矿井的查处力度,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责任。 (五)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矿井安全设施和装备必须达到规范、规程的要求。 (六)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八)治理整顿期间,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必须对辖区所有煤矿治理整顿情况制图造册,输入计算机进行跟踪管理。 (九)开展群众监督。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029-7449126,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附件4: 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化学危险品具有危害和使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我省石化行业在国家规定的8大类化学危险品中,有5大类、54个品种在进行生产,共涉及49家企业。为了加强我省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化学危险品引发的事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为指针,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治安工作会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省石化企业在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等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整顿。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必须持证生产和经营;承运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运输化学危险品资质证书和准运证。 (二)坚决取缔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依法行政、规范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全省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三、整治主要内容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实行核准制度。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一律由省经贸委会同化工、安全、环保、卫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经贸委审核批准。 (三)对化学危险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由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实行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制度。生产、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9号令的规定,到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 (五)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配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经贸委市场处负责发放。 (六)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化学危险品的托运人(货主)按管理范围划分到当地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承运人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承运。装运化学危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品要有醒目标志、标签。严禁交通工具代病、超速和超载运行。 (七)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品储存,要实行合理分类、规范堆放、科学管理,配有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经营性的集中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八)凡有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的单位,都应制定《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内容定期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九)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安全、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负责制。根据“谁批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整顿治理工作从5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共分3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从5月1日至30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意义、目标和要求。组织力量对全省涉及化学危险品生产的49家重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制定治理整顿方案。 (二)治理整顿阶段(6月1日到8月底)。集中力量,深入企业,针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治理整改。在治理整顿中建立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制度,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到30日)。从9月1日开始,由各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人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采取具体措施,限期进行自查自纠。省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重新补课,对工作不力的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治理,并接受国家专项安全检查组检查验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市、县区政府,各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都要成立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二)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治理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对专项治理整顿中督查的问题和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负责检查落实,确保整顿达标。   附件5: 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类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以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针,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及依法开业后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集中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 (二)取缔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防火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完善、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健全,自防自救能力得到加强。 (四)全省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得到遏制,一般火灾明显下降。 三、治理范围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 (四)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 (五)设置住院部的医院。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5月1日开始集中进行,到9月30日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5月1日到5月底)。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地市、县区政府负责,公安、监察、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安全生产、旅游、广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日至8月底)。各地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并结合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治理,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范围为:设在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重点整顿。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核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处罚,责令其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不能正常运行,未制订紧急措施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代表、员工未进行培训、以及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顿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对事故隐患严重,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成停产停业整改。 5、凡决定予以取缔的公共娱乐场所和违法开业又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给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到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由各地市、县区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在集中治理结束后,进行综合验收。 五、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整顿中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内部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订、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管机制。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今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