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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铜川至黄陵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铜川至黄陵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2001]19号2001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铜川至黄陵高速公路管理,保证交通畅通和车辆运行快速、安全,充分发挥其社会与经济效益,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车之日起,禁止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及设计时速低于50公里的机动车辆通行,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所有通行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行车道、立交匝道及隧道内停车、掉头、倒车和逆向行驶。禁止在隧道内停车休息。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移至路边港湾、紧急停车带或拖出隧道,并打开示宽灯,放置警示牌;需要求援时,可向该路段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如遇雨、雾天气或路面有冰雪时,车辆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超高、超长、超宽、超重和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通行铜黄高速公路,须事先报经该路段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在指定时间通过。 四、严禁行人、非机动车辆横穿高速公路。若需横穿时,必须经通道或跨线桥通过。严禁从跨线桥上或隔离栅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石块、抛扔杂物或实施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禁止在蒸发池中游泳、嬉水,违者后果自负。 五、未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路段内开设平交道口,修建桥涵、渡槽和铺设管线等,不得在高速公路边沟外延20米以内设置广告牌等构造物。确需修建或设置的,应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需要沿该高速公路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水沟外沿80米以外进行规划和建设。 六、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拆除、移动、损毁、涂改、盗窃高速公路标志、界牌、护栏、隔离栅网和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及树木、花草等;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不得在高速公路边沟、设施外延50米和桥梁200米范围内挖塘、取土、采石、取沙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要自觉维护高速公路周围的生态环境。 七、凡通行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自觉接受查验。严禁冲闯站卡和拒费、逃费。 八、除该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因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该路段设置路障、检查站卡和拦截车辆。 九、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村镇、企业、学校、驻军单位,要教育所属人员遵守公路交通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铜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人员,由该路段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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