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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2000]13号 2000年3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规范公路收费站及收费公路管 理,促进全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实际,省政府决定对 全省收费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支管理。全省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由省交通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 行费收入由各收费管理单位上解省交通厅通行费收入专户。上解的通行费收入扣除“撤站 还贷平衡资金”后,全额返还各上解单位用于还本付息和养管费用。贷款修路的债权债务 和收费路段的养管责任不变。收费经营公路中交通部门投资的收益全额上解省交通厅,用 于还贷补助。 二、统一票据管理。按照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 知》(陕地税发[1999]244号)规定,全省通行费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省交通厅 统一发放。 三、统一计划管理。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保证计划的统一性和严肃 性,收支计划由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分别审核(省公路局审核由其贷款或其担 保的收费公路),报省交通厅审核后统一下达。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管理制 度,规范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行费收入的实际情况,由省交通主 管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区分收费公路的性质和路网布局情况,适度调整收费标准, 对类似的收费公路可统一收费标准,以利于撤并收费站后的偿还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五、统一缴纳税费。通行费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0.8‰的费率缴纳水利 建设基金。税费由省地税和财政部门统一征收。 鉴于全省公路建设资金严重紧缺、贷款负担沉重的实际,对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由省 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公路建设,按月拨付给省交通主管部门,用于还本付息。对不属于交通 部门管理的通行费收入仍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六、建立“撤站还贷平衡资金”。从各收费站上解的通行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部 分资金建立“撤站还贷平衡资金”,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偿还在清理整顿收费 站过程中被撤销的收费站遗留债务和对贫困地区收费站的还贷补助。集中的比例报省政府 审批。对于这部分资金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七、加强通行费的管理。收费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属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和专户存储管理,除必要的养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外,应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含集资 )本息。通行费支出计划要按规定的支出明细项目制订、审核、审批和监督检查。任何部 门和单位不得对通行费收入或结余进行调剂。 八、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的管理和通行 费收支的监管工作,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也应明 确专人负责,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九、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规定,对 全省收费站(点)认真进行清理核查。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拿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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