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0]11号 2000年1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2000年1月19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精神和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
省实际,参照《陕西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现提出陕西省清理整顿
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国办发[1998]126号、陕政办发[1998]71号和[
1999]42号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各
级政府负责,对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实现党中央关于加强金融
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农村稳定的重要决策。
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0年1月开始,对现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查实债权债务,清收借款。清产核资开始后,所有乡镇企业合作
基金会停止吸收股金和停放借款,暂缓支付存款和股金。清产核资结束后予以清盘关闭。
全省清理整顿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区)、乡(镇)
、村(组)和企业开办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
经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独立核算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分会、办事处
或其他类似组织,视同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1、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省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由省上统一部署,地
市具体安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逐会进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合作基
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
2、分清责任,风险自担。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按照
“谁贷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谁造成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处理。
3、保护储户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支付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4、对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中涉及的经济案件,要按司法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坚持内紧外松,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新闻媒体一律不得宣传报道。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方案
各有关地市政府(行署)以及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
省上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预案,对
清理整顿工作做出全面安排部署。
(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企业局、人民银行县(市、区)
支行、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逐会清查其资产、债权、
债务、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三)清收借款
在清产核资中,要重点抓好各类借款清收工作。各级公安、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
要积极协助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清收借(贷)款。
1、行政、事业单位及机关干部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担保借款,无论到期与
否,都必须限期归还。各级政府从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贷款以及乡镇政府代农户从乡镇
企业合作基金会的举债,由承借机关负责归还;村委会以及村委会代农户从乡镇企业合作
基金会的贷款,由村委会负责归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保或强令投放的贷款,由担保人
或批准者负责收回;已经调离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本人所在单位责成本人负责追回
贷款。
2、乡镇企业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到期借款,有偿还能力的,应限期归还,没有还
款能力的,可采用变卖企业资产或整体出售企业的方式,变现后首先归还乡镇企业合作基
金会的借款。
3、地方政府使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资金搞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等形成的欠款,作为地方政府举债,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限期归
还。
4、其他单位和个人借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资金,应视其情节,可运用行政、经济、
法律等手段,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限期收回。
无论何种借款,除全额追收借款本金外,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追收资金占用费。
(四)清盘关闭
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结束后,在全面追收债权、尽力变现资产、清退个人存款
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于2000年年底前将其清盘、关闭。对这些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债
权一时不能收回或实物资产一时不能变现的,当地政府要加强财产保全,妥善处置。清盘
、关闭后的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对其储户一律实行“挂息还本”的办法处理债务。各级
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各个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按照“到期还本、分期还本、冲
抵还本、按比例还本”的方式,向储户退还本金。凡有支付能力的,应按照个人储户、企
业、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单位的清偿顺序,分期退还到期本金。对不能按时退还到期本金
的,由当地政府向储户作出承诺,以一般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期退还本金。对本
社区农民储户分期还本,还可用储户在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借款或其应上交的提留统筹
款冲抵;如清偿债务出现缺口,在确保退还个人储户本金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组织、机
关单位的存款可按比例退还;基础股金按规定应同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共同承担风险。具
体兑付办法确定后要专门发布安民告示,优先保护个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农村社
会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全省乡镇企业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省清理
金融“三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乡镇企业局负责落实。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地
市、县(市、区)都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主管领导同志亲自主持,精心部署,抓好
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工
作,加强业务指导。
(二)做好宣传工作。清理整顿工作开始后,要充分依靠基层组织进村入户,做深入细
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政策,稳定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不信谣、不串联、不挤兑,不参加
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尽力维护农村稳定。
(三)防止挤兑。有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地方,县、乡两级要下决心过两三年紧日子
,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搞兑付,各级财政都要列出一定资金以备急需,防止突发性的挤兑发
生。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确保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支付
,积极配合清理整顿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清理整顿
工作,经常分析形势,及时准确掌握动态,制定制止突发事件预案。一旦出现挤兑,要主
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好公共秩序,严防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违法
事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及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
定,不得传播内部消息,不得参与挤兑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优
先提取自己或亲友的存款。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宣传政策,带头遵守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优先提取自己或亲友在乡镇企业
合作基金会的存款。清理整顿期间,乡镇企业合作基金会要规范行为,优化资产,降低风
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上收、占用、私分、抽逃基金会的积累资金和财产。如有
违反,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及时通报情况。各地要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及时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
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就地处理,严禁上访,并通报情况
。凡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有关市、县政府和地区行署主要负责同志要挺身而出,亲自负
责,迅速组织力量,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向省政府写出总结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号 2000年2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财政厅、土地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土地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00年1月4日)
根据国办发[199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提
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
的商品房项目。
二、为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
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年底前给以免税优惠。
三、空置商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关途径进行折扣抵销。
四、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免收销售环节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降价销售空置商品房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
贷款罚息。
六、采取多种办法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进度。可以将空置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廉
租房和拆迁安置房;也可以根据我省高等院校较多、扩招规模较大的实际,将空置商品房
转为大学生公寓;还可以转为外来人口出租用房。对转为廉租房和政策性安置房涉及土地
使用权的,可参照转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实行让利、降价等经营措施,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对功能和质量
存在缺陷,尚未达到居住条件的空置商品房,要负责进行改造和返修,确保达到综合验收
标准。
八、凡按照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税务、土地、银行等部门审定,并报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九、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财政、土地、税务、人民银行和各项目贷款
银行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办公制度,研究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要进一步摸清积压商品
房的情况,制定处理计划,加快销售,拉动城市居民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