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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9]78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从1993年实行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来,有力地保障了国有建筑企 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推动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个 时期,有的地方随意表态,越权减免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简称劳保费用),造成全省劳 保费用减收,致使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企业 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的资金。 这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是省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完善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劳动厅关于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63 号)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收工作,务必按规定标准足额收缴。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凡擅自下发减免 劳保费用文件的,要自行纠正;已减免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办 理补缴手续,足额追缴。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加强劳保费用 的收缴管理工作。要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认真及时地做好当地企业和跨地区承担施工任 务的企业劳保费用的结算和拨付工作,不得拖延或截留。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 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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