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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欠缴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欠缴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的通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9]73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我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全省绝大多数参统企业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积 极缴纳养老保险费,履行了企业应尽的义务,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 一部分企业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全省参统企业2068 户历年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6亿元以上。其中: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及其以上企 业共计153户。企业欠费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多数企 业经营状况良好,但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缴费;一些企业虽经营困难,但能发出工 资或生活费,认为养老保险费“能欠则欠”;一些企业效益良好,有能力缴费,但由于 认为企业能解决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问题,无需参保缴费,有的甚至把不缴费作为降 低经营成本的一种手段;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停产半停产,有的准备破产,无力缴 费。  企业的欠费行为,一是没有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二是损害了企业职 工的合法权益;三是严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精神以及省委《实 施意见》精神,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高基金支撑力,确保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全省151户欠缴 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进行通报,同时要求:  1、欠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特别是大户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知识,进 一步提高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自觉性。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在不欠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同时,立 即组织资金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若不能及时补缴,必须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在2000年底前补缴完毕的协议,以备监督检查。缴费有一定困难的企业,也 要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设法筹措资金,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强化征缴 工作。要把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规范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 量。认真同企业核实欠费情况,认定企业缴费能力,以利于清理追缴欠费工作顺利进行。  3、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补缴的欠费 企业,除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严格按劳动保 障部、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1999]36号)规定办。  全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大户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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