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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9]103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 (一)组织协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工程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协调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负责组织拟定并在必要时组织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 题应急方案。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 组 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吴基传(信息产业部部长)  成 员:
  朱丽兰(科技部部长)  张国宝(国家计委副主任) 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 田期玉(公安部副部长)  牛 平(安全部副部长)  吕新奎(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 高 强(财政部副部长)  陈新华(外经贸部副部长)  张海涛(广电总局副局长)  赵启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 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长)  毛林坤(保密局局长)  徐小岩(总参通信部副部长)  三、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置  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设置如下:  (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  设在已经成立的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同时撤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 理部际协调小组。  (二)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同时撤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三)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该办公室在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任务后, 自行撤销。  (四)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负责就我国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以上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均不再另行增加编制。  四、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另设跨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4号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 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年12月21日) 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 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 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 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 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 、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 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监 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构 ,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 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 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 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 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 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 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  6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 法工作。 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 制不变。  (二)按照精干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以划定区域煤矿的产量及煤矿职工人数作为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 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 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具体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加挂“省(自治区、直 辖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可相应增加1名领导职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为 1正1副。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人员,除主要从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选调外 ,要选调劳动部门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有关考试录用及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 度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 体制、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 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这项改革的组织实施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要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 伍素质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序列(共19个局)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4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5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6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7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8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9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0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1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2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1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1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5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6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7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18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19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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