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
批示精神和朱镕基总理提出的“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综
合措施,搞好我省退耕还林(草)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
区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报账制的退耕还林(草)资金包括:中、省给退耕户每亩退耕地年补贴的
20元管护费;中、省给退耕户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补助的
50元种苗费;地、县自筹资金和其他明确用于退耕还林(草)的资金也应纳入报账制管理
。粮食补助折价款及运费报账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使用退耕还林(草)资金的单位必须在统一规定的专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
专人负责,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报账的依据是省上批准下达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实施计划
,报账制工作由县级政府财政、林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报账的程序
第五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实行报账制的程序是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
报账的原则进行核账。退耕还林(草)项目工程启动时,按照省上下达的退耕还林(草)计
划,省林业主管部门预拨当年国家计划种苗基地建设资金的60%、补助种苗费的50%作为
启动周转资金,给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备有关建设单位和向退耕户提供林木(草)
种子、苗木的林业、农业单位报账之用。剩余资金,根据向退耕户提供林木(草)种子和
苗木的质量、数量和苗圃建设进展情况,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六条 中、省给退耕户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补助的50
元种苗费和每亩退耕还林(草)地每年补贴的20元现金补助资金,分别在县级林业、财政
部门报账。省、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据逐级认定的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结果和
核报的补助资金,按照原来检查验收时各村组填写的《退耕还林(草)农户登记卡》及分
村到户的《退耕还林(草)合格面积及资金补助数量明细表》向农户发放种苗费和现金补
助资金。县级以下单位均为报销单位,不设立专户,也不直接办理退耕还林(草)专项资
金支出。
补助资金下达、发放的金额、时间,与粮食下达和发放同时进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报账核拨必须坚持资金拨付以各项工程计划为依据;坚持
各项工程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和向退耕户提供种
苗的质量、数量以及退耕户退耕还林(草)的质量等情况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必须与各项
工程计划任务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林业、农牧、财政部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
2、未按统一的规划和设计施工,以及擅自改变计划工程项目的;
3、只退耕不造林种草,或未在各级政府工程规划范围内造林种草的;
4、未按工程规划向退耕户提供苗木或苗木质量、种类不符合要求的;
5、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
6、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
7、资金报账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九条 退耕还林(草)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并设立专项科目单独反映,确保专款专用
。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和核算,严格实行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问
题,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
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外,
要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以后年度的资金指标。对私分、贪污等滥支乱用资金的,要坚
决执行法纪,严惩不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