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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2000]91号 2000年8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民族和宗教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 民族和宗教工作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民 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 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人士 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加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调查少 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 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七)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 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 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八)管理全省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 作,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宗教界开展同国外、海外地区的友 好交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和办理国外、海外少数民族及 宗教界访问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十一)指导地、市、县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 的重要问题。 (十二)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 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和信教群众为改革 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三)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帮助宗教 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内设5个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 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 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委机关财 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 性意见和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编辑民族宗教刊物;组织民族志、宗教志编纂工作;协调搞好 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本委涉外交往事宜;办理各地、市人民 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 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 (二)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工作;参与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工作中有关 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 划;参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及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 业;调解民族纠纷,管理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 拔、使用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 合作与交流。 (三)民族二处 配合制定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扶贫开发 工作;为城镇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支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 导民族聚居地方和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承办全省少 数民族经济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特需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四)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 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 帮助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 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 事项;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 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 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帮助 天主教、基督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 士;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参与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 面的事项;承办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 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 局长)4名(不含专职委员),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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