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宇 齐媛媛
我国的增值税制从试行以来已走过20个春秋,经历了一个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发展的历程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现代
企业制度的日臻完善,良好的经济环境的建立,对增值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
要求。
一、增值税减免制现状及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以来,增值税的减免主要有四种形式:即直接减免、财政返还、税务返
还和征收抵减。这四种形式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减免应纳的增值税给予纳税人,体
现了国家一定时期有关的扶持、鼓励发展特定项目或企业的经济政策。这些办法实施以来,
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有效地解决了经济生活中的特殊矛盾,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确
保新旧税制平稳过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方法多,不规范,管理复杂。对增值税减免采取四种方法加以解决,方法多,涉及部门
多,不易协调,责任不明,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责任制约机制。纳税人往返多,办事效率低
,不符合税制改革简化、规范、高效的原则。
(二)财政返还兑现不及时。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废旧物资经营等行业
实行税务机关征税,财政返还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同地方的财政资金松紧不同,
财政返还往往不能及时兑现。由此产生了不少的负面影响:其一,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正
确执行,政策落实不到位;其二,挫伤了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导致申请缓交税款现象
时有发生,对征稽部门的工作造成了障碍。
(三)征税和返还的不同部门和渠道,使政策法规执行受到影响。财政机关与税务机关相互独
立,各有其不同职责,使得税收的财政返还难以形成有机的审核监督联系制约机制,易造成
工作漏洞,使部分纳税人钻空子骗取返还税款,使国家的减免税制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影
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商品周转中间环节直接减免增值税,仅是税款环节转嫁,并不能达到减免税的真正鼓励
发展效果。例如,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直接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零售企业就不能抵扣税款,这样就
将批发企业免征的税款转嫁到了粮食零售企业,增加了零售企业的负担。而国有粮食零售企
业就会从其他渠道进货以索取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从而减少了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的
销售量。国有粮食批发企业所享受的直接免征政策,反而阻碍了国有粮食批发企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未起到真正的扶持鼓励作用。
(五)全部经营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企业,在申报时如何计算所免增值税存在争议。依照增
值税法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且各有其认定标准和不同计税方
法。又规定,全部经营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然不能使用专
用发票,无进项抵扣权。在实际工作中,对全部销售直接免税货物的企业如销售饲料化肥的
企业,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事实上的一般纳税人,在如何认定上存在着
争议,导致在各具体企业实际测算的税负上产生了很大差距。
(六)对饲料等企业直接免税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税务机关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机构
,对于免税货物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对于正常纳税户管理倾向于偏松。这便造成了部分经营免
税货物的企业偶尔出现的应税业务时不申报纳税,遵守发票制度差,不能按时申报和报送资
料等问题。
二、当前改革增值税减免办法的一些设想
对于当前增值税减免办法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变革规范才能有效地得到解决?全面
终止增值税减免政策无疑会彻底解决上述因增值税减免制度不完善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但是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尽
合理,有许多需要扶持鼓励的项目、产品、行业和企业,还需要在一定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实
施减免税制度。因而,全面终止增值税减免制度不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特殊矛盾,是不可
行的。
根据我国税收减免制度的实践,特别是新税制以来增值税减免实践的研究分析,建议终止“
直接减免”、“财政返还”、“征后抵减”等方法,全面实行“税务征返”的办法。即税务
机关对所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全部先按现行办法征收增值税,然
后对需减免增值税的行业、环节、货物、企业等由税务机关返还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以达
到简化、规范、高效的增值税减免机制,这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增值税减免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同样保留了现行增值税减免制的积极作用。
全面实施税务返还的减免增值税办法有如下优点:一是减免方法单一简化,克服了现行增值
税减免办法复杂多样,难于管理的现状,符合简化、规范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二是执行机
关单一,责任明确,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便于形成一条龙的纳税、检查、审批、返
还工作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务人员形象。三是税务机关流水作业,环环相扣
,避免了财政机关审核审批返还增值税款,同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申报的真实合法性,
在具体企业、业务、时间上难以达到同步的问题,还使部分企业骗取返还增值税款的行为难
以得逞,有利于提高减免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四是有利于全面正确贯彻新的增值税税制,可
以有效地解决现行直接免征办法计算申报免税额的争议问题,有效解决中间环节免征增值税
的税款转嫁问题,有利于税务征解会计核算,达到既保证增值税制的全面规范实施,又有效
发挥减免税的积极作用的目的。
当然以目前的税务队伍规模来完成这样庞杂的任务,还需对目前的税务制度做出更深层的建
设: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批返还制度,在原福利校办企业征税管理和返还管理制度办
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更加有效的制度制约机制,使返还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第二
,两级审查,集体审批,定期办理。实行税务所或稽查队和县级局两级每月定期集体审批,
以确保返还税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三,严格减免范围,列明详细项目
,逐步规范化,减少随意性,克服临时性增值税减免。企业应如实反映减免范围;税务机关
定期检查,发现企业有骗取返还税款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处以罚款、暂停返还权以
至取消返还权的严厉措施。第四,明确减免返还增值税款用途,加强管理,对于不按用途使
用的,收回所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以达到充分发挥减免增值税制度在扶持鼓励企业、行业,
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完善增值税的关键是实行规范化
增值税作为世界公认的优良税种,是以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为内在保证的,没有增值税的规范
化就不可能有增值税的优越性。可以说,增值
税的发展在理论上已相当完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偏离了规范化的轨道,才
出现了许多具体问题。这便要求我们以规范化为我国增值税进一步完善的目标,使增值税的
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规范化的增值税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征收范围尽可能广泛。税基宽广的增值税的优势在于:①最充分地体现“中性原则”,
不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使经济效率得到改善和提高;②能在更大范围内组织财政
收入,使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得到体现;③彻底消除按全额征税的弊端,有利于按整个生产、
流通过程设计税负,做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④避免增值税“链
条”中断或多税并用造成的税负不公及透明度低给税制运行带来的困难和阻碍。
2税率尽可能简并。从理论上讲,单一税率是最理想的税率结构。因为课征增值税的商品
,其最终售价是各阶段增值额之和,对于同一售价的商品,不论流转次数多寡,其税收含量
应当是相同的,这就要求克服重复课税外,各环节的增值税率必须等同,以彻底避免税负不
公。此外,税收征管实务也要求尽可能简并税率,以利于计算与申报缴纳,以及纳税人之间
税款抵扣所形成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平稳运行。
3严格控制减免税及零税率的使用范围。减免税对纳税人只能减免其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
,如果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所销售的是最终消费品,则意味着增值税税基的侵蚀以及财政收
入的减少,不符合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如果享受减免的纳税人销售的是非最终消费品,不
仅意味着本环节对上一环节税款抵扣权的放弃,而且意味着下一环节抵扣权也相应失去,所
减免的税在下一环节的应税经营者销售商品又“补征”回来。这不仅破坏了税收链条的完整
性,而且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使增值税徒有虚名。
使用出口退税能使该税率的产品得到全部或部分免税。如果享受零税率的是出口商,虽有利
于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但它却是以牺牲本国财政收
入为代价,使他国财政受益,而且在国际贸易关卡林立的状况下,并不一定能有效地扩大出
口;另一方面,会增加本国在出口退税方面的管理费用,更为不法分子留下“骗税”的漏洞
,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从规范化的增值税理论来讲,不应当有减免税或零税率的规定。尽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
有减免税和零税率的规定,但几乎都是为应急而设,或作为过渡性措施暂时使用,使用范围
受到严格控制和管理。
显然,规范化应当是我国增值税制进一步完善的目标,但这一目标与现实还有一段距离,需
要我们不断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让增值税健康地运行,最大程度地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
(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夏物业公司,西安市路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