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9]14号 1999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杨凌示范区
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的一项重大措施。搞好这一改革,对于进一步加强市场
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
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大力
支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狠抓落实,认真协调解决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
题,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
的支持下,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全面加
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促进管理职能到位,强化统一
执法,进一步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为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3月22日)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
体制,强化对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监管,根据《国务院
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1998]41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
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陕西实际,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为指导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对现
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垂直领导,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具体方案
(一)机构设置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包括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实行垂直管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
责是:领导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工
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地、市、县(包括县级市和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
局(包括分局,下同)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
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
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按
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责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
2、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工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
机构(正县级),杨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杨凌示范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分别同地、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
3、西安市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西
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机构。
4、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变更和撤销逐级上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省机构编
制管理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上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
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
为副科级(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下设工商行政
管理所按原级别对待)。
5、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
更和撤销,逐级上报,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省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审批。
(二)人员编制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
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地、市、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
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编制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
或者改变使用范围。年度增人计划,根据核定编制的空缺
情况,逐级制定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缺额情况,商省人事厅同意后
,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含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经
考核合格后选用。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由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按省上分配计划逐级下达。人员工资基金报省人事厅
审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办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含事业单位)人员在系统内调配,实行分级管理,
跨系统调入人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省人事、劳动部门
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有关人员编
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即:县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局现实有编制一律上划;工商行政管理所按陕编办发[1997]75
号文件下达各地的人员编制数上划;地、市、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
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上划,按照陕编办发[1997]75号文件
保留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编总数12%的事业编制同时上划
,原下达各地的专项事业编制核销。
4、编制上划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事业
单位在职人员,根据编制状况和有关规定按在册人数划转
。凡1995年12月31日后进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
所的工人身份人员和从企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不予上划接
收。1998年7月16日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事业单
位)的人员一律不予接收,提拔的领导干部不予承认。离
退休人员按实有人数上划。对不符合划转条件的人员,由
当地人民政府分流安置。为顺利实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在重新统一核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编制前,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
员调入和提拔任命领导干部及固定资产继续实行冻结。
(三)干部管理
1、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包括同
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经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工商行
政管理所所长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免,报地、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备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管理按现行办
法不变,市局局级领导干部仍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
为主,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和干部在全系统交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任免。
(四)财务经费管理
1、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从1999
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按“统一
管理,分级核算”的体制进行管理。
2、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上缴省财政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工商专户。西安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属于市级的上缴市财
政,涉及上缴省和中央财政的,上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财政按
政策规定核拨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委托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罚没票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统一向省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由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逐级发放。
4、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业务(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统一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以1998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实际财务支出作为基数,由地(市)、县上划到省财政,
由省财政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核拨,并切实予以保障。基础设
施经费按基建程序办理,列入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拨
给省工商局统一安排。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经费纳
入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按划转人员和以上规定由西安市财
政核拨。部分地(市)、县拖欠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
资经费,由省财政解决。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
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快报、季报、半年报和
年报的形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6、全省(不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事业
单位)所有资产一次性无偿划转移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购置行政性资产所形成的债务,经审计确认后,由省财
政予以解决。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属的市场资产也随同划
转,按办管分离原则由省工商局具体制定管理办法。
三、组织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
主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
革工作。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基数
、经费保障及其上划移交等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把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
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
遇到的问题。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市场办管脱钩的精神,在机构、职责、财务、人员等
方面实行分离。市场的产权、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
随市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钩,自负盈亏,归属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进一步做好协管员和临时人员的清退工作,严格按
照中编办[1996]3号文件和陕编办[1997]75号文件要求执
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稳妥,妥善处
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
不流失,保证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工
作,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