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时间: 2008-06-26 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1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 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总理 朱钅容基 1999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 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 、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 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 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 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 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 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 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 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 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 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 设备; (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 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 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 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 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 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 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 ,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 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 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 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 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 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 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 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 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 电路板。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 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 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 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 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 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 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 ;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 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 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 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 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 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 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 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 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 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 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 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 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 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 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 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 ,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 定人数。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 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 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 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 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 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 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 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 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 提供的; (三)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 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 (四)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 (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 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 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 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二)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 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 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 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三)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四)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 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 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 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 (三)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 (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 (二)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 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 淫秽、色情活动的; (三)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 人员举办娱乐场所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 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己经批准设立的娱乐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 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十六条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