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8]107号 1998年7月17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 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 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 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 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国务院 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 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 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 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 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 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 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 博士后的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等工 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 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 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 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 、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 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 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 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 ;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 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 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 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 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 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 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 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 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 务员制度。 (六)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 导人员的任免事宜;负责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 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承 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事项;研 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 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员的工作 规章,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拟定派 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名单,制订派员方案;负责将稽察 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呈报国务 院;承办稽察特派员的任免、培训、派出等事宜,负责 稽察特派员助理的选拔、任免、培训等工作;研究建立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稽察 特派员及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 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 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 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 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 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 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 施。 (九)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 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 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 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 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十一)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 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二)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 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 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 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 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 续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部设11个职能司(厅、局、室) :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 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机 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研 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 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 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拟定人事制度改革 总体规划;拟定人事法规体系规划和综合性法规,监督 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 性法规的拟定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检查;起草部的重 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 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定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 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 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总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 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队伍建设和稽察特派员工作等所需专项经费;负责 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的管 理工作;监督部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经营和管 理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 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负 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研究完善博士 后制度;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 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跨地区 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 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管理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 员资格标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及工勤人员的聘用、考 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 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 实施。 (五)公务员管理司 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 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 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 等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 制度工作;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 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 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六)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 员的选拔、考核、任免、培训有关工作及政策法规的调 研、拟定工作;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和交办事项;研究指导全国企业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 人员的任用、考核、职称管理等改革工作;承办稽察特 派员的考核、任免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考核、 任免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 续有关事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 劳资等管理工作。 (七)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 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章,完善稽察特派员 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拟定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名 单,制定派员方案;承担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与有关部门 必要的联络协调事务,负责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分 送有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呈报国务院;承办稽察特派员 的派出、培训等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 训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奖惩制度并组 织实施,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 理工作。 (八)人才流动开发司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全国人才流动 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 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 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 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 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中央国 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 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组织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 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 转非”问题。 (九)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研究完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 研究制定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拟定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制定新录用人员、大中 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 ;制定工龄计算政策;研究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国家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 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 遇的政策法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 (十)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 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接收和选调军队 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国务 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事项,研究建立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 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拟定国务院监 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和稽察特派员出 国培训计划,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 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 四、人员编制 人事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58名(含国务院稽察特派员 总署办公室编制3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 局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30名, 在工作逐步展开与完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编制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