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9]10号 1999年3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
法》已经省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
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
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以下简
称农网改造工程),搞好农村电网运营,是改善我省农村
用电质量,开拓农村用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
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
造,规范电网运营,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的
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
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8]134号)、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
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陕发[1998]12号),以及国
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
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范围涉及全省99个县(市、区
)的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400伏电网的新建和改造
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电局负责省上确定的包括榆林供电局在
内的66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
省电力公司负责其余33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
电网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
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总体目标、建设和改造重点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是:以“两改一
同价”(农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
价)为中心,用三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
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能质量差、用不上电
和电价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统一价格的目标。
第六条 完善农村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结构,重点
建设10千伏及其以下工程,促进农村电网可靠、安全运营
,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年
度实施,实施范围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农网改造工
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步进行。
第三章 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由县(市、区)计
委(计划局)、电力局负责编制(地方、企业和水利部门
建设的火电、水电项目上网线路均应编入所在县、市、区
规划),由地市计委(计划局)、供电局、地区农电工委
审查后,联合向省计委、电力公司、农电局报文,省电力
公司、农电局衔接审查后分别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平
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村电网规划,各部门必须
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上述程序报
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编制所辖范围
内的农网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审查批复后执
行。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各地不得办理开工、
征地等手续。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财政预
算内专项资金解决,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承担贷款资金的
统借统还,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按省计委批准
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网改造
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全网加价收取
的还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在
农业银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存储,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省
计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对还贷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
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已批
准的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榆林地区除
外),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并管理;改造的110千
伏输变电工程、35千伏改造升级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
及水电、火电厂上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农
电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凡列入
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不再收取间隔费。110千伏工程建
设进度应与35千伏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35千伏的新建和
改造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
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所有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
、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由省计
委审批,初步设计商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网、400伏低压网工
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管辖范围
分别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农电局所管辖的66个县(市、区)境内
的35千伏工程接线方案,由各县(市、区)电力局将接线
方案报省农电局并抄报所属地市供电局,省农电局统一汇
总后报省计委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协调并
在有效工作日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省计委和电力公司
联合审批下达。榆林地区的接线方案由榆林供电局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各级电力企业按现行招标
管理的规定执行。设备和材料招标应按照省计委《关于印
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计
项目[1997]176号)精神执行。结合农网改造的实际,凡
单台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同类设备和材料30万元及以上
(包括供电设备、变电设备、控制联网设备、通讯联网设
备和所需线缆及供电材料等),均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
发[1998]40号)精神,凡省内能够生产、制造的,在同等
质量、价格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省产品。
第十六条 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
计厅、物价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电力公司、农电局和农
业银行省分行组成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设
备材料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
、评标、定标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机械设备成套
局,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在省农村电网建
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严禁建设单位自
行组织招标,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农网改
造工程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
人、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
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
行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
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
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电网的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个供电区
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农电局
分别负责所辖33个县(市、区)、66个县(市、区)电网
的运营和用电的营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划分原则:省电力公司负责除榆林地
区以外的110千伏用户和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
,省农电局负责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包括榆
林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用户)。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按照上述用
户划分原则搞好用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
定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六部委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
通知》(陕价电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坚决制止电
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大电网在平衡
全省电力电量时,要按照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原则,尽量
接纳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
其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量要按照与网内电厂同比例上网的
原则安排。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对辖区内的地方小水电、
小火电的上网计划,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农电局
所辖范围内的小水电、小火电的电量,应尽量在所辖电网
内消化,余缺部分由省农电局和省电力公司按照互补余缺
的原则年度结算。网际之间的趸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由省
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在各自所辖范围内
,负责县级电网调度及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对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统一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和解决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
期了解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投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
目建设现场,督促检查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并组织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
利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
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