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102号 1998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
关总署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
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
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
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
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和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
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
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
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
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
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
给下属事业单位。
5.将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工作,委托检验、鉴定
工作,涉外资产评估职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的除
害和卫生处理工作,交给企事业单位。
6.取消驻厂质量监督员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主要
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实
施细则、办法和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贯彻执行。
(二)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
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
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三)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
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
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
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
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五)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
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
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
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六)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
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七)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
证管理。
(八)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
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
(九)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
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十)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十一)开展有关的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规定承
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
议。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9个职能司
(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文
件,负责机要、保密、文印、档案和秘书事务;负责机
关行政事务;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
(二)法规与综合业务司
承办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拟定有
关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工作规程,组织政策研
究;承办并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管理普惠制原
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
业务统计工作。
(三)卫生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和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
验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
测和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的疫情信息;组织
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
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
(四)动植物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组
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收
集国外有关动植物病虫害疫情信息。
(五)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规章、
制度;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
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和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外商投资财产
鉴定。
(六)认证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质量认证认可
工作的规章、制度;拟定实施进出口安全、卫生、包装
和质量等许可管理的目录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组织实施
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涉外检验检疫
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和监管检查。
(七)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
、计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
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信息
网络和仪器设备;组织技术引进、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按照规定办理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负责外事工作。
(八)人事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管理办法;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下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
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组织管理下属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的教育培训;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财务司
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
本建设、制服的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
和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
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和局总工程师、总农艺师、总兽医师、总检
疫医师各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出入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的确定、
调整由卫生部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以卫生
部名义发布。
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的制定、调整由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以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发布或由其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发布。
(二)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
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具体检验、检测仍由
原有机构承担,检验结果互认,不再重复检验。
(三)进口机电产品的安全认证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负责。认证标识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标识相一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认可,不搞重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