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20号 1999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
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9日)
90年代以来,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状况,改善城市
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一些大中城
市相继提出建设轨道交通项目。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项
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特别是其设备主要依靠进口,
价格昂贵,致使建设造价畸高,地方财力难以承受,制
约了城市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
施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指示精神,国家计委会同
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和中国
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城市
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制造业的现状以及部分拟建设轨道
交通项目城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
化实施意见如下:
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建立起适合我国国
情的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体系,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国产化,国家计委、建设部要尽快颁布《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标准》和一些相关标准,各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和国产化工作必须按照标准实施。
二、各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根据本地区经
济发展、人口、道路状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本着量力
而行、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选择与自身经济实
力相适应的设备和建设方案,防止盲目攀比、追求奢华
。
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无论使用何种建设资金,
其全部轨道车辆和机电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要确保不低
于70%。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工作的重点是轨道车辆
和信号系统。为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生产能力,避免重复
建设,对轨道车辆的总装、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
金车体材料以及信号系统生产厂,国家将组织专家评议
推荐,择优定点。项目业主单位使用上述领域的设备,
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其
余机电设备原则上通过国内市场招标采购。
四、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从19
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
。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
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
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
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
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
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
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
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
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
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五、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审查扩初设计,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计委和建
设部备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如有异议,须在半个月内
将意见函复地方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国产化方案,审查进口设备。
六、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顺利实施,
国家将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车辆和机电设备
进行国产化考核,对达到国产化目标的项目,可考虑给
予适当的鼓励政策,引导地方积极采用国产设备。凡经
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国家将优
先考虑安排国外优惠贷款或向国内银行推荐安排外汇贷
款;对国内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在高
技术产业化实施中,国家将列入专项计划并给予适当的
资助。
七、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
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国
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
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