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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时间: 2008-06-26 00:00

 第260号    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 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钅容基 1999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 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 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 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 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 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 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 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 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 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 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 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 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 、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 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 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 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 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 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 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 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 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 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 表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帐外经营 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 、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 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 (四)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 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 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 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 、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 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 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 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 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 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 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 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 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 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 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 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 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 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 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或者停止该 项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 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 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 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 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 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 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 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 用卡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 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 ,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 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 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 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 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 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 家外汇管理规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 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 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 股申购透支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 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 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财务 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 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 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 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 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 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 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 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 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 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 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 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 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 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 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 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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