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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国办发[1998]90号 1998年6月2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 发〔1998〕5号),设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 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 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 、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国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 1.将地方政法院校的教学评估、专业设置、中专统 考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2.将直属单位非公务出国人员护照的审批、申领、 日常管理等职能,交给各直属单位。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 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 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 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 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六)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 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 律的草拟工作。参与制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 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 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管理直属高等 政法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 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指 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 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 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 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 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 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 部: (一)办公厅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 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 政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 。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发布 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 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 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档案库。 (二)监狱管理局 监督检查有关罪犯改造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执行情况。规划全国监狱的设置和布局,指导监狱刑罚 执行、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掌握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 情况,组织协调省际之间的调犯工作。指导全国监狱的 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 直属监狱。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的研究。 (三)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 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 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四)法制宣传司 拟定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依法 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国(境)外的法制宣传 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组织指导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指导 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 机构的工作。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 地区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律师事 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试 (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 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地区的 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司 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 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 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规教育司 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 草拟工作。组织拟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 导仲裁登记。负责司法行政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 台湾事务。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 定工作。指导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直 属高等政法院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科研。 (八)司法协助外事司 参加与外国签订各种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管 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组织参加联合国预防犯罪 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 来业务,组织参加有关司法、法学领域的多边或双边交 流、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研究各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 实践。管理机关、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九)计财装备司 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 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 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指导司法行 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研 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 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 、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 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 四、人员编制 司法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 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4名(含政治部司局级领导职 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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