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8]67号 1998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
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明
确规定要停止执行买用电权,停止执行控制非生产用电,
停止执行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收费。为了贯彻落实国
务院《通知》精神,规范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
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0月1日起,全省所有用电单位
停止执行西北电管局《关于开展办电增产卖用电权的通知
》(西电用字[1988]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售用电
权工作的通知》(西电用字[1989]13号)中买用电权的
规定。
为保证用户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对已购买用电权而时
间未到期的用户,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商省电力
投资公司、省电力局、省农电局尽快研究提出补偿办法,
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
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1982]7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5]7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
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7]25号)中关于对超计划(指标)用电加价
收费和关于控制非生产用电,限制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用
电的有关规定。
省电力局要结合我省当前电力供需矛盾趋于缓和的情
况,对过去限制用电的有关规定和用电管理办法进行一次
认真清理。
三、电力企业要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供电质量的前
提下,放开用电限制,尽量满足各类用户,保证经济发展
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供电可
靠性,加强用电管理,改善供电服务,坚决杜绝各种名目
的乱收费。同时,应加大推行峰谷、丰枯电价的力度,鼓
励用户采用节电技术措施,多用低谷电,削峰填谷,缓解
高峰用电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