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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9]73号 1999年12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 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供 销社深化改革,搞活农村市场流通的一次机遇。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 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 实,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核查各项任务。各地在清理核查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 级清理核查小组报告。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全省清理核查供 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清理核查范围和内容  清理核查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 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 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 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 、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含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 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 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 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 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 二、清理核查组织方式 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牵头,省财政厅、审计厅、省 供销社、人行西安分行、农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等部门参加的省清理核查供销合 作社财务挂帐小组(以下简称省清查小组),负责全省清理核查工作。省清查小组由 省计委副主任强文祥任组长,省财政厅姜锋副厅长、省审计厅徐宗一副厅长、省供销 社蔡少林副主任任副组长,并从成员单位抽调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省清 查小组办公室,具体开展清查工作。省清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市场处(联系电话 :029-7291426、7291450,传真:7292673)。  各地市、县区也要成立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本级政 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清查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理核查工 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任务。 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 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先培训后开展工作的方法进行。 我省实行两级培训,即省及地市由省统一培训,各地市负责县级培训,县级被培训人 员直接承担清查任务。培训工作由省、地市清查小组具体实施。省上培训班将在近期 举办,各地市要抓紧时间对县区人员进行培训,争取尽快开展工作。  2、按照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 》(计经调[1999]1733号)精神,这次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对象划分为四类,即供 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县及县以上棉花公司、非棉花企业或基层社、县及县以上供销合 作社。并相应制定了清理核查和调查统计表及其填表说明、每个类型的清理核查和调 查核实范围、内容和界定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3、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 公厅国办发[1999]83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 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 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报清理核 查和调查核实结果。根据清理核查的结果填制《清理核查方案》所附对应的统计表。 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底稿》一式两份(可 复印也可复写),原件由企业的主管供销合作社的同级财政部门保存,另一份由企业 的主管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保存,清理核查基层社工作底稿和报告由县财政和供销合 作社财会部门保存。凡盈亏不实的,必须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计经调[1999]1733号 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坚决剔除虚增亏损。清理核查期间,省清理核查 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4、供销合作社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和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因 质量变异或购销价格变化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失,严禁列入“新增未弥补损失”项目, 一律按其实际成本填列“实际资产净额”项目中的有关指标,但各地可以文字材料单 独反映有关情况。已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或基层社,不 纳入此次清理核查范围。  5、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的补贴政策、损益界定和帐务处理问题,按国 家计委等七部委国计经调[1999]1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务院和财政部 未做规定的事项,各地要向上一级清理核查小组报告,由省清查小组研究制定出具体 处理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项,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 解释执行。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的具体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由省财政厅商 有关部门后统一解释(联系电话:029-7611225)。  6、各级清查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审计、供销及人行、农行、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 负责从企业提取数据,填制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统计表,并经本级清理核查小组审核 确认后,由各级财政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逐户录制数据软盘。省 清理核查小组负责编制全省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汇总报告,连同分户数据软盘,报请 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清理核查小组组成部门于2000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国家计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各地、市清理核查小组负责编制本地区汇总报告,连同分户数据软盘报请本 级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999年12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各县务于 1999年12月25日前上报所在地市清查小组。  四、清理核查工作要求 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 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要组成强有力的调查工作队伍,保证调查 工作需要。核查中,要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及情况,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 核查工作,如有违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 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 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遇到 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清查小组组成部门反映。省清查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 作,在认真做好省本级清理核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全省清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检查,保证全省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 陕西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
  19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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