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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等四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9]74号 1999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 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 18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1月6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陕政办发 [1994]81号),商业网点建设费(内贸市字[1995]200号),电费 、电度表保证金(能源经[1989]561号、电力部综合[1997]1号), 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价重字[1990]635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各 级财政、经贸、计划、审计、监察、纠风办和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门,要密切配合 ,加强监督。对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 法清退给原缴费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 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 通知 陕政办发[1999]75号 1999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的意见
  陕西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
  (1999年12月3日)
  1997年9月我省率先改革化肥流通体制以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肥产销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化肥生产和流通工作,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裕,价格大幅度降低,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化肥、农药 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市场流通秩序仍不规范;生 产和流通企业亏损严重;劣质农资商品在市场上时有出现;无证照经营者增多;有些 地方仍搞地区封锁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通体制改革,规范我省农资市场流通秩序,以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稳定 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进一步拓宽化肥流通渠道 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明确 规定:“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 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 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 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 、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其化肥来源可以委托农资公司代购 ,也可以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赋予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化肥内贸经营权。除 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对此,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规定内的合法渠道经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保护。要通过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化肥经营 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从单一经营型向 服务经营型转变。  二、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要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 化肥经营实行多条渠道并存、平等竞争的流通体制后,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要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 通过发展工商联营、推行代理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多种营销及合作形式,实现优势互 补,共同发展;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推行产权制度改革,盘活资产存量,实行 资产重组,扩大服务范围,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经营 机制,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延伸经营网点,从发展我省农业生产的大局出 发,共同做好化肥的生产和流通工作。 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化肥等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制度 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经营的规定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从2000年起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核发农资商品《经营许可 证》、《有偿服务证》、《委托代销证》和《化肥直销证》。拟由省农资协调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资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发《农资商品经营资 格许可证》,原发“四证”同时作废。各地市及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核发农资商品经营 资格许可证。核发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核发程序是:各地市、县的农资经营 单位按行业隶属关系上报各地市、县计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各地市计委汇总上报 省农资办;省供销、石化、农业、林业等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农资办和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后,由省农资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资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进行审核批准 后,核发《农资商品经营资格许可证》。  四、继续加强化肥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  各级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商品市 场与价格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 害农行为,坚决制止哄抬农资价格、牟取暴利、低价倾销、冲击市场、实行地区封锁 、行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保护农资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随 意向农资经营单位乱检查、乱收费和乱摊派的“三乱”行为。 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化肥产销工作的领导 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以国发(1998)39号和陕政发(1997) 4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制定措施,协同运作,疏通化肥流通渠道,维护 正常流通秩序。要经常收集、研究市场信息,适时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保证化肥等农 业生产资料区域性供需平衡。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治而有序 、公平竞争的化肥流通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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