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机字[1999]33号 1999年1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编委《关于调整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陕编发
[1998]01号),现就调整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的调整工作,按照理顺关系、提高效能和加强无线
电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通过机构调整,健全体制,增强活力,为促
进我省无线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机构调整
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调整,按陕编发[1998]01号文件执行,撤销各地市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全省无线电管理业务实行省上统一管理的体制。省无
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汉中、延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名称
为“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处”,为处级行政机构,受省无线电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无委会办公室)和地市政府(行署)双重领导,其业务工作
和人事、财务、物资等以省无委会办公室管理为主,暂维持原定编制不变,划归省上
管理,经费由省财政拨付。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不设无线电管理办事机
构,无线电管理业务由省无委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原无委会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当地
政府安排。各地市的无线电监测技术机构继续保留。汉中、延安市和安康、商洛、榆
林地区无线电监测技术机构由地市管理处管理。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无
线电管理技术机构由省无委会办公室直接管理。
三、交接
(一)人员交接
汉中、延安市和安康、商洛、榆林地区无委会办公室、监测站和西安、铜川、宝
鸡、咸阳、渭南市监测站截止到省编委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的通
知》之前的在编在岗正式人员一次移交到省无委会办公室。移交人员的数量、领导职
数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职数内,对超编、超职和不愿随机构移交的人员,由当地
政府负责安排。移交后的各地市管理处和无线电监测技术机构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
员会统一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按组织程序办理,人事、工资关系归口省政府办公
厅管理,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二)财产交接
为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
测站原使用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办公、监测用房、宿舍住房、办公设备、技
术设施、车辆及其他设备等),货币资金(含按规定收取的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和历
年结余资金)及其他资产等,应逐一清查,登记造册,界定产权,办理财产上划手续
。原属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或监测站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统一划转移交省
无委办,由当地的省无委会办公室管理处和监测站使用,产权属地市政府(行署)的
,暂继续使用,待有条件时退还。
全省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各项经费纳入省财政管理,财务由省
无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无委会办公
室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处和监测站所需经费(个人经费、公用
经费、业务费、装备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由省无委办公室汇总编报年度预
算,省财政厅核拨。
四、组织领导
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的调整交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
务重,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交接期间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确定成立
“省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调整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
长张中鼎同志任组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和省无委会办公室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无线电管
理办事机构的调整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调整和交接工作从接到本通知开始,年内结束,
2000年1月1日新机构开始正式运行。具体实施分三个阶段:
(一)实施准备阶段。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市无委会办公室和监测站应立即安排布置移交的各项准备工
作,1999年12月10日前上报人员、财务、物资移交清单,并做好移交人员的
档案材料整理、工资供给关系结转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交接工作从12月11日开始,25日结束。由领导小组审查移交人员名册,财
务、物资清单并经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三)总结阶段。
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调整交接后,省无委会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书
面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六、几点要求
(一)调整无线电管理体制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对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的重大
举措,各地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人事、财务管
理的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交接工作,确保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调整和交接工作
顺利进行。
(二)全省地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调整后,省无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强化
制度建设,建立办事效率高、协调能力强的运行机制。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驻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协作,服从当地政府领导。各地市政府(行署)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无线
电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继续大力为无线电管理工作创造良
好的条件和环境,共同为当地经济建设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