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1999]68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
属机构,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9]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今冬
接收安置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1997年冬季入伍的部分
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计划严
格审查接收,地市、县(区)不得擅自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
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全省统一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至2000年
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一律持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通
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全省统一报到时间截止到2000
年5月底,部队工资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
付。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周密计划,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军人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各军供站和宝
鸡、咸阳、延安接待转运站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
疗和接待工作。各级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关
心爱护子弟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
和中转换乘“四优先”。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工作,是实施修改后的新《兵役法》与士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着眼于今年的新情况、新特点,并有针对
性地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严防事故发生
。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深刻理解党中
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自觉服从改革和建设大局,增强在新的岗位
上建功立业的信心。要抓好遵纪守法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择业观,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在就业问题
上服从国家需要,听从当地政府的安排。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
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一定的经费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
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
要环节来抓。对农村籍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
作发展规划》,加强现代农村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他们创办
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并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的条件,鼓励他们在经济建设中
当先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当模范,在农村基层组织和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当骨干。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对中央裁减军队员额重大战略决策
的认识,注意利用典型事例宣传各项安置政策,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退
伍军人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
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务院、中
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工作,确保全
省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一)严格安置工作审批制度。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依照省政府、
省军区(陕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严格把好审查关。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市安置办公室,
务于2000年2月底前,将《接收安置审查表》附《入伍通知书》和《简况统计
表》报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由省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系统分地区
,分配任务。
(二)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于符合城镇安置的退
役士兵,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所有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置退役士
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统一计划、分级
负责”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等
,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省上按职工比例下达的安置任
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本系统用人、用工计
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新建、扩建单位要根据用人单
位用人情况安置一定比例的退役士兵。全省的统一计划下达后,省上各主管部门要
在一个月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完毕;各级安置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安置,
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安置进度。安置部门依据安置计划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
位要在一个月内予以接收,并按规定计发工资。因逾期没有接收而引发的问题,由
接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按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
安置资格,并从第二月起停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保障金,档案由安置部门转入原入
伍地街道、乡镇,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近年来,一些行业和部门违反国家退役士兵
安置政策,拒绝接收政府分配计划,严重干扰了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不顾大
局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
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
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地要研究制定依法解决拒收退役士兵问题
的程序和办法,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并实施必要的新闻监督,对拒不执行政府下
达的安置计划,顶着不接,拖着不办的,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完成,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
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罚。对被处罚的
单位不免除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的,当地政府可依法
提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四)积极推进安置工作改革,不断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
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广“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
安置”的办法,不断总结完善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竞争就
业的办法。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
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
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
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
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安置对象,可保留
一年再分配期。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
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数额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退役士兵实际情
况确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税收、征
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方便条件。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
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
的安置政策,对进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
退役士兵,给予照顾。安置任务比较重、难度比较大的地区,可统筹计划,适当组
织扩大跨县易地安置。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如愿
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的安置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
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省安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
局另行制定。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我省是一个兵员大省,今年退役士兵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
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企业结构调整、下岗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下,退
役士兵安置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
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
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责任制,分级负责。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公安
、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为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落户、办理粮
食关系等创造条件,搞好服务。政府各部门在制定用工、用人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
时,不得与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军区有关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抵触。中央国家机
关驻陕和省上各部门驻各地的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支持当地的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主动按计划接收并安置好每一个退役士兵,依法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要不断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
务的和出了问题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均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
(县)和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进工作作
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