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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9]68号 1999年12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 属机构,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9]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今冬 接收安置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1997年冬季入伍的部分 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依计划严 格审查接收,地市、县(区)不得擅自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 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全省统一从1999年12月1日开始,至2000年 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一律持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接收安置通 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全省统一报到时间截止到2000 年5月底,部队工资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 付。  二、做好退出现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  军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周密计划,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军人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各军供站和宝 鸡、咸阳、延安接待转运站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 疗和接待工作。各级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关 心爱护子弟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 和中转换乘“四优先”。 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工作,是实施修改后的新《兵役法》与士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着眼于今年的新情况、新特点,并有针对 性地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严防事故发生 。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他们深刻理解党中 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自觉服从改革和建设大局,增强在新的岗位 上建功立业的信心。要抓好遵纪守法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择业观,顾大局,讲奉献,守纪律,在就业问题 上服从国家需要,听从当地政府的安排。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 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一定的经费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 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 要环节来抓。对农村籍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 作发展规划》,加强现代农村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积极扶持他们创办 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并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的条件,鼓励他们在经济建设中 当先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当模范,在农村基层组织和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当骨干。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对中央裁减军队员额重大战略决策 的认识,注意利用典型事例宣传各项安置政策,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退 伍军人的良好氛围。  四、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 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退 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近年来国务院、中 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工作,确保全 省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一)严格安置工作审批制度。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依照省政府、 省军区(陕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严格把好审查关。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城镇退伍军人待分配期间,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市安置办公室, 务于2000年2月底前,将《接收安置审查表》附《入伍通知书》和《简况统计 表》报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由省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系统分地区 ,分配任务。 (二)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对于符合城镇安置的退 役士兵,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所有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置退役士 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统一计划、分级 负责”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等 ,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省上按职工比例下达的安置任 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本系统用人、用工计 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新建、扩建单位要根据用人单 位用人情况安置一定比例的退役士兵。全省的统一计划下达后,省上各主管部门要 在一个月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完毕;各级安置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安置, 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安置进度。安置部门依据安置计划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 位要在一个月内予以接收,并按规定计发工资。因逾期没有接收而引发的问题,由 接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按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 安置资格,并从第二月起停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保障金,档案由安置部门转入原入 伍地街道、乡镇,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近年来,一些行业和部门违反国家退役士兵 安置政策,拒绝接收政府分配计划,严重干扰了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不顾大 局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 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 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地要研究制定依法解决拒收退役士兵问题 的程序和办法,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并实施必要的新闻监督,对拒不执行政府下 达的安置计划,顶着不接,拖着不办的,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完成,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 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罚。对被处罚的 单位不免除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的,当地政府可依法 提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四)积极推进安置工作改革,不断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 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广“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 安置”的办法,不断总结完善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竞争就 业的办法。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 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 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 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 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自愿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安置对象,可保留 一年再分配期。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 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数额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退役士兵实际情 况确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要在贷款、税收、征 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方便条件。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 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 的安置政策,对进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 退役士兵,给予照顾。安置任务比较重、难度比较大的地区,可统筹计划,适当组 织扩大跨县易地安置。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安置计划的单位,如愿 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的安置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 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省安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 局另行制定。 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我省是一个兵员大省,今年退役士兵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 巨,在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企业结构调整、下岗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下,退 役士兵安置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 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过问,及时研究解 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责任制,分级负责。计划、劳动、人事、财政、公安 、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为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落户、办理粮 食关系等创造条件,搞好服务。政府各部门在制定用工、用人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 时,不得与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军区有关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抵触。中央国家机 关驻陕和省上各部门驻各地的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支持当地的退役士 兵安置工作,主动按计划接收并安置好每一个退役士兵,依法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要不断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 务的和出了问题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均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 (县)和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进工作作 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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