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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办发[1999]71号 1999年11月2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四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 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按 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文)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专家系应聘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 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及三资企业持 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 第三条 外国专家获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 题或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 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对外交往、人才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由专家聘用单位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报各有关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审 核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查、筛选、评定后,报省政府 审批。 (二)申报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填内容要真实 可靠,并须提前两个月即每年4月份以前报送省外办。 (三)在省政府对申报的“三秦友谊奖”的正式批准件未下达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  第五条 授奖 (一)“三秦友谊奖”证书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 (二)授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6名,逢大庆年份不超过 10名。 (三)授奖方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通常于每年6月份在西安举行。 分散授奖视情况而定。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予单独授奖。 (四)凡已获得过“三秦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省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 短,一般不再为其申请。工作特别突出的从未获得过国家友谊奖励的,可在“三秦友 谊奖”的基础上向国家外专局申报“友谊奖”。  第六条 宣传报道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内外有别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 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专家,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聘用单位 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作公开的宣传报道。  第七条 《三秦友谊奖申报表》、获奖证书及纪念品由省外办统一制定。每位专 家奖励费用不超过三千元。  第八条 对应聘来陕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港、澳、台专家以及在国际人 才交流工作中为我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三秦友谊奖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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