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91号 1998年12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有关
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城市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有关意见的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3号文件精神,配合各地加大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的投入,1998年7月,开发银行曾以明传
电报方式请各省、区、市计(经)委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项
目。目前,我行已陆续承诺了一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
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业务,有效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
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
积极地、有重点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表明,建
设功能完善、与城市发展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保持城
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加快城市基础
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加大城市交通、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
,是促进城市经济、文化事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
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当
前面临的重要和十分紧迫的任务。开发银行将采取积极措
施,逐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力度。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存在着明显的公益性和非
盈利性的特点,也是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所在。信贷资金
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点,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掌握着
项目筹资和具有偿债能力基础上。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
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开发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
目的支持力度,要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
力相衔接,要加大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和还贷各环节中的
责任。
三、开发银行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业务时,
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创新,共同探索
出金融业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新路子,使政府、企
业、资本市场和开发银行融资四者有机结合,不断拓宽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四、开发银行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推荐对地区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影响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
期开发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重点集中在直辖
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以及部分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的地级城市。开发银行将陆续选择100个左右的城市(
或打捆项目),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优先选择前期工作
扎实、偿债机制健全、还贷能力较强的项目。主要是:
(一)城市交通项目(如地铁、城市主干道和桥梁工
程等);
(二)城市供水、供气及集中供热工程;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如大型的污水处理和
垃圾处理示范性工程等);
(四)其它需要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重要项目。
五、开发银行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定额贷款。要
根据项目效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地方财政综合能力等
条件,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
)。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
经开发银行定期信用评级后,对高信用的借款人和地区,
可适当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
六、开发银行受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省级以上
计划管理部门推荐。贷款方式原则上采取由地方政府指定
(或授权)符合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有实力的经济实体
作为借款人,对项目实行打捆统借统还。对符合条件具有
收益的大型项目,也可由项目法人借款。项目贷款担保采
取质押或抵押等担保方式或其它开发银行认可的方式。
七、各地在向开发银行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时,应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落实项
目的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不
低于总投资的50%,其他资金来源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各地政府部门对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要采取指
令性的协调和组织措施,切实承担保证开发银行信贷资金
安全的责任。项目建设期间,要切实履行对项目建设的管
理责任,监督借款人按照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贷款条件,及时落实应出台的配套政
策,督促借款人按合同履行还贷责任。在项目还款出现困
难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并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
债务。
九、各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协助开发银行开展化解不良
资产工作。支持开发银行在贷款管理中,采取“评贷挂钩
、还贷挂钩”等经济手段,努力化解原有项目贷款中的不
良资产。
十、开发银行承贷的项目在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时,
地方政府要支持开发银行具有优先代理权,并保证开发银
行资产的安全。开发银行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办好投
资银行业务。通过提供金融顾问、咨询服务等方式,努力
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等业务提供高
质量的金融服务。
有关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具体规定,可参照
《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
规定》和开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