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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所办中小学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 陕政发[1998]65号 1998年12月7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举办的中小学具有相当大的规模 ,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这些学校对发展 我省教育事业,稳定企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两个文明 ”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力度的加大,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革 。这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为了促进企业办学的改革和 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 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结合我 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稳定并继续办好企业中小学是企业改革必须重视 的问题  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力量办学,是我国长期以来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充 分考虑职工子女教育和队伍稳定的需要,从当地和本企业 实际出发,统筹安排教育制度改革。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 革要按照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 ,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纳入地方教育改革总体规划, 经过试点,稳步推进。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停办 学校或压缩学校规模。在积极探索管理体制改革多种模式 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所办中小学的领导和管理,努力改 善办学条件,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扩大学校的 办学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改革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不断增强办学活力。 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把稳定 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作为深化企业所办学校改革的重要 前提,鼓励、支持、指导和监督企业继续办好所办中小学 。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学校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对为办学 作出贡献的企业和厂长(经理),要以适当方式给以表彰 奖励和宣传。  二、切实解决好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 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教育费附加全额用于教育事业。对办 学企业要按规定返还教育费附加,返还额为企业所在县( 区)城镇中小学生均教育费附加数额,乘以该企业所属中 小学在校学生数,但最多不超过该单位所纳教育费附加额 的80%。返还的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 件,不得抵顶企业应拨的教育费用。 企业要努力增加对所办中小学的经费投入,生均教育 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要达到当地同类学校的标准。实行内 部分离的中小学,企业给学校的教育经费,最低要达到当 地生均水平。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 同时要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收入主要用 于补充学校经费。 在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企业所办学校按照经省政府批 准,由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199 7年我省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 调发[1997]58号)精神,对非本企业职工子女收取 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不高于当地生均培养成本收 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调同 级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在企业所办学校较多的大中城市,当地政府要设立“ 企办中小学专项基金”,对部分暂时困难的企业中小学给 予适当补助,专项基金可以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财政 中列支,也可以通过集资和捐资等多渠道筹集。  三、依法保护国有教育资源 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属于国家教育资源。各级政府要 组织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办中小学的 教育资产逐校进行评估、登记,提出具体管理办法,交由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企业要保障所办中小学的资产完整,学校的土地、校 舍、仪器、设备、资料等资产,不得随意挪用或变卖。不 得占用学校用地建设非教育用房,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征用 的,应由当地城建和教育部门联合审批。企业所办中小学 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原有校产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租赁或转让手续。 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学校资产应整体 无偿移交,由当地政府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和管理,确保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凡涉及国有教育资产 变更的事宜,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任意侵占学校校产和用地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 四、积极稳妥地改革办学体制 在稳定并继续努力办好企业所办中小学的前提下,要 积极探索企业举办中小学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 企业办中小学,可以单独办、可以多企业联办、也可 以和当地政府联办,还可以委托其他社会团体办。企业分 离所办中小学,可以内部分离,也可在当地政府统筹下, 实行“公办民助”、“公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 形式。企业要求继续办中小学的,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 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不得强制实行移交。严重亏损企业 要求把所办中小学移交给社会的,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是否移交和 如何移交。要确保不因企业亏损造成职工子女失学或所办 学校教学质量严重下滑。对依法实行破产的企业,所办学 校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逐步移交给社会继续办学 。  五、切实落实教师待遇,稳定师资队伍 企业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落实好给教师的各项待遇。企业中小学教师除与企业干 部和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外,还要按规定落实有关政策 性补贴。 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的,要按规定的编制标 准划转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改为民 办的,应在原校教师中优先聘任教师。 在企业所办学校体制改革中,无论采取什么体制,都 必须重视稳定师资队伍,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 已退休和未被聘任的教职工,要与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妥 善安置。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教职工,其养老保险由社会 保险机构按规定足额发放;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教职工 ,其养老保险由原企业负责落实。 对企校分离后的退休教师,分离前缴纳养老保险统筹 费的年限和过去的连续工龄及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被聘任的教职工,可以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经过再就业培训后,推荐就业,劳动部门应积 极提供就业服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教职工,可由中 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六、加大政府对企业办学改革的统筹协调力度 企业所办中小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涉及 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在深入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基础教育的供需关系,对教 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社会办学力量,统筹 安排,合理规划学校布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认真制定 基础教育改革总体规划和企业所办学校改革实施方案,协 调各方,通力合作,整体推进。 要认真研究企业中小学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所办学校 在稳定中推进改革,通过改革求得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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