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陕政发[1998]66号 1998年12月10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意见》(国发[1998]35号)精神,全面落实按保护价敞开 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 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 一、确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 机制 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增 强企业活力,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实行政企分开。要明确和落实地、市、县 粮食局的行政编制、人员,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 构彻底脱钩,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的经济实体。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12月31 日前完成。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尊重和 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 有粮库(站)为单位,或者由几个库(站),或在一个县 (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能搞成行政性的翻牌 公司,或事业性公司,或由粮食局长兼任收储公司经理。 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农业发展银行不予开 户。同时,还可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自愿,组建联合销售 公司,以利面向市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挥联合优势 。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 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第一,要坚持按 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不得限收、拒收 ;坚持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坚持户交户结,随 交随结,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它任何税费。第二,要 按照《陕西省粮油收购服务规范》要求,切实搞好优质服 务,做到收购政策、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收购程序、价 款结算五公开。要牢固树立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思想和市场 意识,克服坐店等客的官商作风,增设收购网点,千方百 计方便群众售粮。对售粮大户,可提供装具,上门服务, 有条件的,要提供必要的晾晒场地及整理、烘干设备。国 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收购粮 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第三,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不得发生亏损。如因违反顺价销 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按规 定不予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努力节约流通费用,降 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要加强粮食保管工作,确保储粮安全。第五,各级政府 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 督,严肃收购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意见箱。特别要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不得 压级压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对限收、拒收或在收 购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但要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 当事人,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该处分的处分 ,该撤职的撤职,决不姑息迁就,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粮食收购价由 省政府确定;地市根据当地情况和市场需求自行增加的收 购品种的收购价,由地市比照省定的收购价水平自行确定 ,并报省政府备案。粮食销售价由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 业根据顺价销售的原则,自主制定,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仓储条件和粮食库存的 变化,将合理粮食库存定额核定到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 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给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合理库存 定额,依据国家制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将费用和实际 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企业正常经营。对各 地库存定额不平衡的问题,通过调整库存结构,或运用粮 食风险基金等办法来解决。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可的财务 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四)大力整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领导班子,坚决 清除腐败分子,撤换不称职的负责干部,逐步建立企业负 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明年一季度前,基层库(站) 主任交流面不能低于三分之一,对一些工作不力的应就地 免职;要把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充实到领导岗位。特 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 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 二、落实粮食工作专员、市、县长责任制  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分 级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保证政令畅通,确保 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我省已经建立并实行的粮食工作地 、市、县专员、市、县长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 (一)要逐级抓好“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和粮食收 购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将此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 以及考核行政首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 任,主管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人负具体责任。要根据政企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严格 监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确保不再发生新的亏损,如再发 生亏损,一律由有关的地、市、县负责,并与地、市、县 财政挂钩。要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粮食收储企 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逐个核定减员分流目标任务, 通过竞争择优上岗。全省力争在明年底完成减员分流目标 任务。同时,要把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保证下岗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再就业工 程。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完善粮食风险基金 使用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 金,督促财政部门将超储库存和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 贴,及时拨补到位。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省 财政筹措的粮食风险基金,按中央和省制定的粮食风险基 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根据地市粮食供求和产销情况 及时调整使用重点。地市要按照省上核定的粮油储备规模 和委托代省储备的数量,建立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委托 地市代省储备粮,由地市按规定比例配套粮食风险基金, 并将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缴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 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各级政府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在粮食主产区,可以县为单位 ,建立粮食交易市场,以方便粮食采购。要按照粮食产需 状况和粮食合理流向,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 系;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购销活动;引导和规范非国 有粮食企业的合法经营。省级储备粮为10亿斤,委托地市 储备5亿斤。委托地市储备的,由省粮食局商地市提出具 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地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认 真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的调销贷款,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的 正常粮食购销活动。  三、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 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 件。各地必须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维护粮食 流通的正常秩序。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 》(国务院令第24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 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 急通知》(工商明电[1998]3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 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市场 的管理。必须组建粮食市场巡查队或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粮 食缉查队,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 ,加强日常巡回检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公 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 动。乡(镇)政府要在每个行政村聘请一名粮食收购市场 管理信息员,对违法收购粮食的,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粮食缉查队举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下村上门收购 ,要佩戴“粮食收购证”。“粮食收购证”由县粮食局负 责核发和管理。县及县以上粮食市场各监管部门,要设立 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 厂,严格检查企业的粮源。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 米和稻谷,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购进,不得直接向农 民收购,也不得到集贸市场或在路边设点挂牌收购、购买 。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民加工自用粮并单独记帐,但不 得以代农加工为名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必 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如实登记作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 ,定期检查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 储企业和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农垦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 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处罚。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998年12月底前组织力量,在每个 粮食加工企业派驻一名监督员,监督加工企业的粮源购进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 决予以取缔。 (三)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区)运销小麦、玉米 和稻谷,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 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跨县(市、区 )运销成品粮,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 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出省粮食比 照上述办法办理。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 销货发票的粮食,铁路、交通、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无 合法凭证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没收,并 对贩运人和承运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地要保护粮食的 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严禁 变相收费。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使用 和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未下达前,仍按省政府批准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意见 的通知》(陕政办发 [1998]48号)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 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级人民政府以 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 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 四、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坚决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 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 (一)顺价销售粮食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国有粮食 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 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 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当前 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 可按当年购进的收购价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 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前 高价购进的粮食,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 。各地经报批同意收购的粮食,也要坚持顺价销售的作价 原则,不得亏本销售。 (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 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应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 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妥善安排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的销售。国 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属储备粮的,按粮权归属经 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粮食企业商品周转粮的, 经企业主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 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后,方可销售。陈化 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依质 论价的原则确定。陈化粮应主要用作酿造、饲料等工业用 粮。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 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 担;属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地市储备粮的, 由地市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 品削价损失。  五、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 ,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杜绝各种挤占挪用现 象。 (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 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及早提供用款计划,自觉 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多头开户;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本息,不得挤占挪用或体外循环。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支 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根 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 及时足额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要建立 健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业务代理机构,进一步做好偏远地 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贷款的供应工作。在当前市场粮 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贷款,在 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 企业作经营资金。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规定尽快实施主附营业 务的分离。对已分离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速 审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已分离的附营业务贷款,必 须在1998年12月10日前,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 有关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在划转中,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农村 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粮棉油附营企业占用信贷资 金划转及清算的通知》(银传[1998]68号)的要求,做好 附营业务占用信贷资金的清理和附营业务的开户工作。主 附营业务分离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附营业 务的开展,及时为粮食附营企业提供合理必要的贷款,为 加快粮食企业改革,促进附营业务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 件。  六、认真执行秋粮收购价格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秋粮收购 价格,坚持敞开收购政策,保护农民利益。 (一)今年的秋粮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国 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按收购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超 杂超水的粮食,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 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 的规定扣杂扣水,不得拒收、限收。对达不到安全储存最 低标准的高水分粮,要积极动员或协助群众整理晾晒,不 得收取费用,乱扣杂扣水,变相压级压价,损伤农民利益 。 (二)小杂粮、杂豆的购销全部放开,其收购价由粮 食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对在当地粮食 生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个别品种,亦可由地、市、县于当 年收获前发布指导价格。 要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拉开粮 食优质品种与普通品种之间的差价,以利引导农民调整种 植结构,多生产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  七、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相当繁重,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一)各地、市、县要按照强化各级粮食工作行政首 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及时发 现和妥善解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以 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队 伍。各地要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 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要加强粮食部门领导干 部的交流,地、市、县粮食局长任职时间较长的,要在一 定范围内适当交流,交流面不能低于三分之一。由省人事 部门牵头,粮食部门参加,商组织部门对粮食系统干部交 流拿出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抓好粮食部门干部的培训。 粮食部门应尽快在系统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 政治、业务素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 度,对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购销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人员,要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三)省、地(市)、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全社会 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和行业指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和粮食购销政策的贯彻落实。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部署实 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 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 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 见》的要求,加大力度,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 贯彻落实,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