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81号 1998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 家 林 业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是主
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
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
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
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4.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5.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
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6.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
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8.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
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
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
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
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
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
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
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
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
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
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
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
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
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
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
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
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
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
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
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
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
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
):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
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
、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
承办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新闻
发布工作。
(二)植树造林司
组织起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规、规程并
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
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
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
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组织、指导
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
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的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
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的工作;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
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
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
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
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
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起草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
;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
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
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
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
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
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
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
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
作。
(六)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
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起草有关
的法律法规;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中
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
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
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
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国家有
关重点实验室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
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
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
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国际合作司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
统的涉外工作;参与有关国际条约谈判,协调有关国际
条约的履约工作;承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
湾的林业事务。
(十)人事教育司
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
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
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
,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
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