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44号1998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
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
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
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
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
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
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
、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
、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
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
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
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
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
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
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
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
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
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
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
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
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
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
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
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
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
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
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
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
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
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
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
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
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
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
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
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
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
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
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
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
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
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
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
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
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
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
,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
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
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
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
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
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
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
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
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
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
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
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
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
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
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
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
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
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
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
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
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
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
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
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
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
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