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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发[1998]44号1998年12月1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 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 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 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 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 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 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 帐户相结合。 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 、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 、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 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 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 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 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 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 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 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 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 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 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 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 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 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 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 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 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 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 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 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 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 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 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 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 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 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 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 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 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 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 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 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 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 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 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 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 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 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 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 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 ,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 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 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 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 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 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 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 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 改革工作。 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 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 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 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 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 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 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 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 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 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 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 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 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 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 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 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 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 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 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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