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79号 1999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基础,也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依靠
力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通过改革得到稳定和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要予以重视并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
为农民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对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拍卖、转
租、侵占、平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随意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排非专业人
员等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以保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
农业部 中编办 人事部 财政部
(1999年7月29日)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
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
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
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
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存在着队伍不稳、保障措施不力、管理
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技术推
广事业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
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没有积极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就没有农业的稳定
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
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措施
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措施,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
策措施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
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
,明确职责要求。要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对拍卖、出租、侵占、平调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要求,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核定的编制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超出编制配备人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
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等部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逐年增
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
三、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新路子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继续坚持国家扶持与自我发展
相结合的路子。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服
务目标要逐步由促进农产品数量增长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服务形式要由单一服务向综
合服务拓展,服务内容要由以产中服务为主向产前和产后服务延伸。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公
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技术特长,不断拓宽服务领
域,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营实体,进一步增强其活力和实力。
在当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一些地
方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有的开展技术承包,有的实行技术入股,
有的兴办龙头企业与农户和其他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这些办法显示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的广阔发展前景,要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
技物结合是农业技术服务的有效形式,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围
绕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开展与技术指导
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从事农资经营服务过程中要守法经营,确
保质量,维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四、积极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财政、计划、金
融、工商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经营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服务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及改善本单位职工的
生活条件。按现行政策规定,农业技术服务应当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门核拨的事业经费,要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
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或强行提留。
五、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素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把现有的技术骨干留在基层,把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吸引到基层。
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内人员和离退休
人员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可享受《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
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规定的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政策。对在艰苦地区
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除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外,还可适当增加补贴。分配到县以下农
业技术推广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人事部、农业部下发的《农业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人薪发〔1994〕22号)的规定,可
以提前定级,其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同时,对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
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科研人员,除享受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优惠政策外,行政关
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各地要积极改革和完善分配政策,鼓励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
和提供技术服务,对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成果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同
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打破用人制度上的任命制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
饭”,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
各地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要以他们的推
广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和外语水平等要求应切合实际。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农业科技人员,可以优先评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
职务。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评聘推广研究员
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关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
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在住房、子女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千方百
计地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
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