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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6 00:00
国办发[1999]81号 1999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务院对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了修订。《放假办法》修 订后,“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从1天增加到3天;“十·一”国庆节放假从2天增加到3天, 从而使全国法定节日放假时间由7天增加到10天。国务院的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 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对公民休息权利的保障。为了妥善安排好节日放假期间人民群众的生 活,同时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改革 、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交通、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好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安全营运;水 、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节日放假期间的正常供应;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妥善 安排节日放假期间的诊疗,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商业、金融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保 证节日放假期间的营业,保证服务水平;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的管理和服务部门 要做好群众参观、游览活动的接待工作;公安机关要维持好各类公共场所和相关道路交通 的秩序,严防各类事件的发生。 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运用多种形式引导人民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 神文化生活,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三、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工交部门要加强监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劳 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的监督检查。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需要, 节日放假期间需要坚持生产和工作的职工,各级领导要给予关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做好节日期间工 作,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体现党和政 府对他们的关怀。 五、国家机关和重要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加强节日放假期间值班制度,保证行政管理工 作和各项事业的正常进行。 严禁组织公费旅游,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六、公安、国家安全、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 对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节日放假期间的社会稳 定。 七、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做好群众 的教育、宣传工作,确保节日放假期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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